GB-T11883-1989电子吊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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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T11883 1989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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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吊秤
GB1188る89
Electronic crane scale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吊秤的基本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由称重传感器、机械传力机构及称重显示控制器组成的电子吊秤。电子吊秤是对被称
物品处于悬吊状态下进行称量的称重设备
2引用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052衡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GB6587.1电子测量仪器环境试验总纲
GB7551电阻应变称重传感器
GB7724称重显示控制器技术条件
QB842轻工机械衡器通用技术条件
名词术语
31检定分度值(e):对衡器划分级别和进行检定的以质量单位表示的值。
3-2实际显示分度值(d):指两相邻示值间的差。
3.3安全系数:电子吊秤起吊后不发生机械断裂的最大允许负荷。
3.4读数稳定时间:自被称物起吊离地且起重设备停止运转后即开始计时,至能读到稳定的数值为止
所需时间为读数稳定时间。
4型号、规格及基本参数
4.1型号
产品型号根据GB3052规定,为OCS型。为了区別形式,在阿拉伯数字与型号之间加一型式代号,
型式代号由二位拼音字母组成。
命名及代表符号含义
OCS×
最大称量
有线式Y,无线直示式Z
无线数传式S
勾头悬挂式X,勾头式G
吊车式C,便携式B,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2-01批准
1990-08-01实施
GB11883-89
4.2规格
以最大称量表示
(1,1.5,2,3,5,6,“,7)X10Xt
注:①R为自然正整数。
②括号内数值不推荐使用
4.了基本参数
4.3.1电子吊秤最大允许差的值以检定分度值e来确定。通常d≤e≤10d,d为实际显示分度值。
4.3.2实际显示分度值d必须等于以质量单位kg或に表示的以下值:
1×10、2×1ド或5×10,k是整数(正、负或零)。
4.3.3产品出厂时应注明e等于多少个d。
5技术要求
5.1准确度要求
准确度等级分为三等,代表符号为U、A、B。
5.1.1Ⅲ级电子吊秤应符合表1规定的允差。
表1Ⅲ级电子吊秤允差
欠差(用e表示)
称量
检定分度数
修理后的「使用中的/最小(m?の)称量
新制造和
0≤m≤500e
士0.5e士1.0e
Ⅲ级
500e1000<≤10600
士1.0e±2.0e
100e
2000e士1.5e士3.0e
5.1.2A级电子吊秤应符合表2规定的允差。
表2A级电子吊秤允差
允差(用e表示)
称量
检定分度数
符号
新制造和
最小(min)称量
使用中的
修理后的
0m≤500e
土1.0e
1,5e
A级
500e1000<≤10000
士1.5e
士2.0e
100e
2000e士2.0e
士3.0e
5.1.3B级电子吊秤应符合表3规定的允差。
表3B级电子吊秤允差
允差(用e表示)
称量
检定分度数
符号
修理后的使用中的/最小(min)称量
新制造和
0士1.0e
士1.5e
B级
50e400<≤1000
士1.5e
土2.0e
200e士2.0e
土3,0e
5.2计量性能
5.2.1鉴别力
GB1188389
在称量范围内的不同负荷下,处于平衡状态的电子吊秤的挂勾上轻缓地放上或取走1.4e的负荷
时,原来的示值应发生不少于一个e值的变化。
5.2.2称量允差
在各称量分别加卸标准砝码后,秤的显示值与标准砝码值之差应符合5.1条规定。
5.2.3读数稳定时间
对Ⅲ级和A级电子吊秤稳定时间不大于10s,B级电子吊秤稳定时间不大于15s
5.2.4重复性
在相同条件下,对同一称量重复检查,所得结果的差值应不大于该负荷下称量允差的绝对值。
5.2.5最大安全载荷
应有最大称量120%的最大安全载荷,在额定过载下静止15min,秤的零部件应无损伤
5.2.6旋转
垂直起吊后在360范围内任意角度上示值允差均应符合5.1条规定。
5.2.7安全系数
应有最大称量300%的过载安全系数。
3机械零部件
铸件、锻件、焊接件、机械加工件、装配、油漆等均应符合QB842的有关规定。
5.4称重显示控制器
5.4.1称重显示控制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7724中有关规定。
5.4.2与秤体组成一体的控制仪表部分参照GB6587.1中环境要求Ⅲ组主要要求执行。使用在室内
的称重显示控制器部分按Ⅱ组主要要求执行
5.4.了无线数传式吊秤使用频率及功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5.4.4称重传感器与称重显示控制器单独组合时,其误差不应大于整机称量允差的0.7倍。
5.5称重传感器
电子吊秤所配置的称重传感器应有优于被检传感器准确度指标3倍的力标准机检定合格证书。称
重传感器的主要要求应符合GB7551有关规定,传感器允差不得大于电子吊秤允差的0.7倍。
5.6必须具备的功能
5.6.1调零:应具有调零装置,且调零范围不得超过最大称量值的4%。
5.6.2去皮:应具有去皮装置,皮重与净重之和一般不得超过最大称量值,且在称量0~100%范围内
有效。
5.6.3过载指示:过载显示不得超过满负荷9个检定分度值,超过时应有超载指示。
5.6.4充电电池供电的电子吊秤必须具有欠压指示装置。
6检验方法
6.1质量标雅器
核对和检定用质量标准器使用四等砝码。
6.2检定前的准备工作
6.2.1电子吊秤在检定前不允许用载荷预吊。
6.2.2通电预热20~30min后方可开始检验。
6.3检定条件
6.3.1如果在产品说明书中设有指定特殊的工作温度,则电子吊秤必须在一10℃~+40℃温度范围内
正常工作。
6.3.2当环境温度差5℃时,空秤示值变化不得大于一个检定标尺分度值e。
6.3.了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温度范围内某一恒定温度环境中进行检定,且检定期间记录的最高和最低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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