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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pdf

  • 上传人:lnh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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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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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特种 劳动 防护用品 安全标志 管理中心
    资源描述: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文件
    劳防安标字(2007)1号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的有关规定,规范
    进口劳动防护用品和贴牌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
    定了《进口劳动防护用品暂行管理办法》和《贴牌制造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暂行管理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
    实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Oo七年一月十九日
    贴牌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贴牌制造指的是一方委托另一方加工制造其指
    定的产品,并冠以自己的品牌销售。委托加工的一方为贴牌商,
    是品牌的拥有者。加工方为制造商。
    第三条凡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范围
    内的特种艻动防护用品,需要进行贴牌制造的,应当取得特种
    艻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
    第四条申请安全标志的贴牌商可以是国内企业、国外企
    业及其他单位。
    第五条贴牌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大陆地区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港、澳、台及国外申请单位应具备所在地区或所
    在国的合法资格
    三)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五)从业人员应不少于20人。其中,每类产品至少应
    有2名技术人员每名技术人员不得兼任两类以上产品的技术
    员。应有符合贴牌产品要求的专职检验人员
    (六)应有符合产品要求的设计、实验能力及产品检验能

    (七)应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产品
    安全防护性能保障体系
    (八)制造商应当是获得同类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贴牌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写《贴牌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
    式两份(见附件);
    (二)冲国大陆地区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
    件;港、澳、台及国外申请企业的合法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办公场所租赁证明
    (四)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五)贴牌产品所依据的标准(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只提供标准号清单)
    (六贴牌商与制造商签订为期一年以上的长期委托加工
    协议
    (七)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
    八)产品开发、设计、检验管理程序文件
    (九)产品彩色照片;
    (十贴牌产品安全防护性能保障制度及企业管理制度文

    (十ー)其他材料。
    第七粲特种芍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安标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
    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材料审查由安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自发出受理
    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
    通知后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
    要求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十条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安标管理中心组织有关
    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主
    体资格、技术カ量、检測检验能力、管理体系及产品安全防护
    性能控制体系等。
    现场评审符合要求的,到加工企业现场抽封申请产品样
    品,由贴牌商在规定期限内寄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
    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如产品在中国大陆
    地区无法检验的,申请单位应提供国外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检验
    报告(原件),由安标管理中心对检验报告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经材料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符
    合发证条件的,由安全标志管理中心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
    全标志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公告。
    第十二条贴牌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以
    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限为两年;需要延期的应在安全
    标志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交延期申请。
    第十三条安标管理中心对获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进行跟踪检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
    1.安全防护性能不符合现行执行标准的;
    2.制造商发生变更,没有提交变更申请的;
    3.制造商本身生产发生变化,达不到产品生产要求
    4.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5.超出安全标志证书范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撒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1.因产品安全防护性能不符合现行执行标准而发生事故

    2.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满,未按本办法办理延期手续的
    3.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标志证书的
    4.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5.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6.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原材料、产品)
    7.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8.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9.在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10.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单位,在暂停期间内
    不得申办其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经
    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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