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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doc

  • 上传人:xyandxuewei
  • 文档编号:70774784
  •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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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爆炸 危险 场所 电气 安全 规程
    资源描述: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1 引 言
    1.1 制定目的
    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 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 以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 防爆技术工作的分工原则
    各部室的领导,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生产工艺管理的部门,按本规程的规定, 确定爆炸危险场所中区域的等级的范围,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再由电气及有关专业部门, 按照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的平面图,进行工程设计、安装施工、 运行维修并由安技部监督检查。
    1.3 电气整体防爆
    各级有关人员在从事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工程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采取防爆措施, 以实现整体防爆。
    1.4 本规程与其他标准、规程的关系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 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程未涉及的或不够详尽的内容, 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制订专项规定或实施细则,以补充本规程的不足, 并向安技部备案。
    第一篇 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2 爆炸性物质的分类
    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
    Ⅰ类: 矿井甲烷;
    Ⅱ类: 爆炸性气体、蒸气;
    Ⅲ类: 爆炸性粉尘、纤维。
    3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
    3.1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 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
    3.2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 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3.2.1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3.2.1.1 0级区域(简称0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 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1.2 1级区域(简称1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2.1.3 2级区域(简称2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 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
    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
    3.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3.2.2.1 10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 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2.2 11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 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3.3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1.气体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1.1 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划分
    3.3.1.1.1 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 如果该厂房空间很大,可根据通风情况、释放源部位、释放量和扩散情况,划定其不同等级的危险范围。
    3.3.1.1.2 1区范围以厂房为界。通向露天的门、 窗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在自然通风良好的条件下为2区。 有障碍物导致通风不良时,其水平距离可延伸至7.5米(见附录A图1)。
    3.3.1.1.3 2区范围以厂房为界。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 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距离1米,通风不良时,可延伸至3米, 垂直高度为1米的空间也划为2区(见附录A图1)。
    3.3.1.2 集中设置在露天的装置和设备,应视为一个整体。
    3.3.2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 3.3.2.1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应防止向周围扩散或飞扬, 对其邻近厂房或场所的等级划分,应根据具体扩散或沉积情况确定。 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二次爆炸。
    3.3.2.2 非开敞式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危险场所, 以生产厂房为一个单位,不论其释放源的位置和厂房空间的大小,应划为同一级危险区域。
    3.3.2.3 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
    3.3.2.4 集中设置在露天中的设备和装置,应视为一个整体, 其危险区域范围应根据扩散到空间的粉尘含量来确定。
    3.4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
    3.4.1 与爆炸危险区域用有门的隔墙隔开时相邻场所等级的划分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厂房之间的隔墙应是密实坚固的非燃性实体, 隔墙上的门应是坚固的非燃性材料制成,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闭装置。
    3.4.2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地下场所的危险区域等级划分
    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 如送风系统的配置能使地下场所的风压高于危险场所的气压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爆炸性混合物不能侵入和积聚 。
    第二篇 电气防爆安全技术与管理
    4 爆炸危险场所用防爆电气设备
    4.1 一般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 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1.1 满足上述要求的电气设备可制成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 正压型、充油型、充砂型、无火花型、防爆特殊型和粉尘防爆型等类型。
    4.1.2 爆炸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须经劳动人事部指定的鉴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准生产和使用。在确定授权前, 暂仍维持目前的几个检验单位进行鉴定。
    4.1.3 各种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 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型、等级的铭牌,在设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永久性标志。
    4.1.4 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 分组方法相同,其等级参数及符号亦相同。
    4.1.5 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最高表面温度对隔爆型是指外壳表面, 对其余各防爆类型是指可能与爆炸性混合物接触的表面。
    Ⅰ类电气设备采取措施能防止煤粉堆积时,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50℃, 有煤粉沉积时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Ⅱ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
    Ⅲ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4.2 各种防爆类型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4.2.1 隔爆型电气设备(d)
    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 是指把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闭在一个外壳内,该外壳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向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传爆的电气设备。
    4.2.2 增安型电气设备(e)
    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 并在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规定过载条件下出现点燃现象的电气设备。
    4.2.3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
    在正常运行或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所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4.2.4 正压型电气设备(p)
    具有保护外壳,且壳内充有保护气体, 其压力保持高于周围爆炸性混合物气体的压力,以避免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外壳内部的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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