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7-XXXX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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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50187 XXXX 工业企业 平面设计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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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6号
现批准《工业 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87-2012,
自2012 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2(1)、3.0.13、3.0.14(1、2、3、4、5 、
6、7、8、11) 、4.6.2(3、4)、4.6.4、5.6.5(3)、8.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 -93 同时废止 。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 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1 总则
1. 0.1 为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
则和技术要求 ,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
定本规范 。
1. 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
1. 0.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
耕地的基本国策 ,因地制宜 ,合理布置 ,节约集约用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 。
1. 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
减少改建 、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
1. 0.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的规定 。
2 术语
2. 0.1 工业企业 Industrial Enter prise
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
2. 0.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 General Layout Design o f Indu strial Enterprises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 ,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
环境 、交通等条件 ,合理的选定厂址 ,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 ,
系统处理物流 、人流 、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 。
2. 0.3 厂址选择 Plant Site Selectio n
为拟建的工业企业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 ,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和环境效益场所的工作 。
2. 0.5 功能分区 Functional Zoning
将工业企业 各设施按 不同功能 和系统分 区布置,构 成一个相互 联系的有 机整
体。
2. 0.10 运输线路 Tr ansport route
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 、道路 、带式输送机 、管道等线路 。
2. 0.11 工业站 Industrial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 区或有大 量装卸作 业的工业 企业外部铁路 运输服务 的准轨铁 路车
站。
2. 0.12 企业站 Enterprise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企业内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
2. 0.15 管线综合布置 Integrated Pipeline Arr angement
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 ,结合总平面布置合理地确定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空
间位置 ,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它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布置合理的管网系
统。
2. 0.16 排土场 Dump ing Site
集中堆放剥离物的场所 ,指矿山采矿按一定排岩 (土)程序循环排弃的场所 。
2. 0.19 绿地率 Green Belt Ratio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厂区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
2. 0.20 安全距离 Safety Distance y
各设施之间为确保安全需设置的最小距离 ,如防火、防爆、防撞、防滑坡距离
等。 撞、防滑坡距离等 。
3 厂址选择
3. 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要求 。
3. 0.2 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
保护工程 、施工基地等用地 ,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
3. 0.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
社会 、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
协作 、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后确定 。
3. 0.4 原料、燃料或产品运输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
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 。
3. 0.5 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连接,应便捷、
工程量小 。临近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满足企业运输要求时,应尽量
利用水运 ,且厂址宜靠近适合建设码头的地段 。
3. 0.6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水源和电源与厂
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尽量短捷 ,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
源及电源地 。
3. 0.7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
3. 0.8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
3. 0.9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 ,并应根据工业
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 ,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
3. 0.10 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
应避免将盆地 、积水洼地作为厂址 。
3. 0.11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
机修和器材供应 、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等方面的
协作 。
3.0.1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 、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 须采取防洪、
排涝 措施;
2 凡受江 、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防洪标准 》GB 50201 的有关规定。
3. 0.13 山区 建厂,当 厂址位于 山坡或山 脚处时,应 采取防止山 洪、泥石 流等
自然灾害的 危害的加 固措施, 应对山坡的 稳定性等作 出地质灾害 的危险性 评估
报告 。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及高于 9 度的地 震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 地段;
3 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界限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 生活居住 区、文教 区、水源 保护区、 名胜古迹、 风景游览区 、温泉、 疗
养区 、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 对飞机起 落、电台 通讯、电 视转播、 雷达导航和 重要的天文 、气象、 地
震观 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 ,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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