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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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火 作业 安全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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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火作业定义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天然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第五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第三章 动火作业分类
第六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第七条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九条 二级动火作业:
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章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条 ?许可证格式
《?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见表2)。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部(组)长及安全主管审查签字,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安全主管审查签字,报部(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下属工段段长审查签字,安全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特殊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值班领导或安全主管审查并审核批准后实施,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工段操作岗位(班长)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工段段长、动火人和安全环保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5、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五章 动火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
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第十四条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煤气检测仪、氧气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3、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在道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冷却塔、备件库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1、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2、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3、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1%。
14、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K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5、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生产调度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六章?职责要求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部(组)长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动火人
1、动火人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
4、应随身携带《作业证》,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第十九条 ?监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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