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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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建筑工程 设计 文件 编制 深度 规定 2008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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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多中国计划玄版社
住房和城多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8)216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斤,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贾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
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ニ0O八年十ー月ニ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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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定依据建设部建质质函2007)69号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修编,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本规定与2003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一适用范围增加了援外工程设计,删减了投标方案设计。
增加了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一一补充、细化抗震设计、结构安全等设计深度的要求,尤其是设计说明、设计详
图方面的要求。
根据近几年积累的钢结构设计经验,增加、细化了钢结构设计深度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
中大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
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华东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北京
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李霆
总则、一般要求部分:杨允立
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郭和平、陈姞、沈朝辉、林莉
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
建筑电气部分:刘迪先、熊江
给水排水部分:崔长起、涂正纯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吴光林、马友才
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
目录
1总则
2方案设计
2.1一般要求…
2.2设计说明书
出出
2.3设计图纸……
3初步设计
3.1一般要求
3.2设计总说明
2268889
3.3总平面…?9
3.4建筑
3.5结构
3.6建筑电气………16
3.7给水排水
20
3.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24
3.9热能动力………………26
3.10概算
4施工图设计
4.1一般要求
800
4.2总平面
和和和
30
4.3建筑……3
4.4结构……37
4.5建筑电气
4.6给水排水
4.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60
4.8热能动力……53
4.9预算……
56
附:条文说明
58
附录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7
附录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附录三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技术文件编制
内容及深度要求……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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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
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和援外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设计。
1.0.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
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
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5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
1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注:本规定仅适用于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执行住
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关规定。
2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对于
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
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1.0.6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
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所应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
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1.0.7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
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计,执
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1.0.9本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本规定某一专业的某项设计内容可由其
他专业承担设计,但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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