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1006-1990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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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1006-90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囝
本诉准规定了罐头食品的缺陷分类、检验分类、组批、抽样、判定规则和转移规則。
本标准适用于5kg和5kg以下的经密封、加热杀菌、具有真空度的或无菌包装的鱸头食品。
2引用标准
GB2828逐批检査计数抽祥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术语
3.1常规检验项目
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感官性能、部分理化指标(净重、固形物含量、糖水浓度、氯化钠、脂肪
水分、蛋白质等)和微生物指标。
3.2非常规检验项目
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重金属、亚硝酸盐、3,4-苯并茈等化学指标
3.3适当处理
指不破坏包装容器,从整批罐头中期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拣过程。
3.4样本
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4缺陷分类
4.1严重缺陷
指影响人体健,消费者无法接受,加工过程中可以递免的缺陷
4.2一般缺陷
指感官性能或物理指标中一项或几项不符合产品标准,加工过程中难以避免而不影响食用的缺陷。
5检验分类
5.1交收检验
5.1.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
5.1.2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5.2型式检验
5.2.
般情况下,一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0-11-05批准
1991-02-01实施
Q81006-90
6组批
6.1工艺条件、班次、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6.2产量较小(班产量小于2)时可将相部班次(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合并为一批。
7抽样
7.1交收检验抽样
7.1.1按本标准7·1.2条规定的抽样方案或GB2828抽样方案抽样。样品以为单位
7.1.2…般缺陷的检査水平(L)为S-1或S-2,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正常和加严抽样方(不
采用GB2828中的放宽抽样方案)应符合表1或表2的要求。
表1.IL为91和AQL为6.5时正常和加严检查抽样方案
抽·样量
正常检查
加严检查
R
0
501~35000
ブ
≥35001
注:1)合格判定数
2)不合格判定数。
3)使用衛头下西第一个抽方
表2L为S-2和AQL为6,5时正常和加严检查抽样方案
批
量
抽祥
正常查
检査
A
R
A
R
0
1201~35000
“?
≥35001
注:A、R、;同表1注
7.1.3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用同一样本同时检验。发现有一严重蝕陷时,应停止一舨缺陷的检查。
7.2型式检验抽祥
7-2.1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抽样。
7.2.2型式检验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2~3蠟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QB1006-90
判定规则
8.1交收檢验判定规刘
8.1.1由一般缺陷引起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小于对应的合格判定数时,判整批头为合格;如不合格
品数大于或等于柑应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因净重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时,允许
经适当处理后再行复验;复验项目、检査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仍按原要求,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
据
8.1.2有一项严重缺陷或常规检验项目中的一项化学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时,判整批罐头为
不合格。
8.1.3当采用1/i(=2,3)型抽样方案时,应按下列程序判定结果。
8.1.3.1不合格品数为0,判整批罐头为合格;不合格品数大于1,判整批鱸头为不合格
8.1.3-2不合格品数为1,且相连的前批产品的样本中未发现不合格品,判整批罐头为合格。
8.1.3.3不合格品数为1,且该批属最初批中的一批,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8.1.3.4不合格品数为1,且紧相连的前ィ批产品的样本中至少有一个不合格品,判整批罐头为不合
格
8-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8-2.1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
8-2-2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8.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
判定依据。
9转移规则
9.1除非另有規定,在检查开始时使用正常检査。
9.2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
当进行正常检査时,若在连续不超过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査(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合格,则
从下一批检査转到加严检查。
9-3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
当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査(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査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正
常检查。
10检查的暂停和恢复
加严检查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査批)累计到五批,则暂时停止按产品标准进行
的检査。
在停检查后,若供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査批达到或超过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则
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恢复检査。一般从加严檢査开始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丁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机电部电子标徙化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新华、陈葆新、周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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