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6725-2011 超细碳化钨粉.pdf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GBT 26725-2011 超细碳化钨粉 26725 2011 碳化
- 资源描述:
-
ICS77.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GB/T26725-2011
超细碳化钨粉
Superfine tungsten carbide powder
2011-06-16发布
2012-02-01实施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布
GB/T26725-~2011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ロ
本标准起草单位:反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国家钨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冲浒、吴其山、林高安、邹建平、晏平、高观金、吴高潮、黄家明、谢屹峰。
GB/T26725--2011
超细碳化钨粉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细碳化钨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
同く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硬质合金等粉末治金产品用的超细碳化钨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324(所有部分)钨化学分析方法
GB/T5124.1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总碳量的测定重量法
GB/T5124.2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不溶(游离)碳量的测定重量法
GB/T5314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样方法
GB/T19587气体吸附BET法氾定固态物质比表面积
YS/T559的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3要求
产晶分类
超细碳化钨粉产品按其平均粒度分为FWCN30、FWCN60、FWCN90、FWCN150四个牌号。
3.2化学成分
超细磯化钨粉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质量分数/%
主成分
杂质含量,不大于
WC含量
F
K
Mg
Mo
S
Si
余景
0.00100.00100.00800.00100.00100.00400.00100.00080.0010
注:WC含量按100%减去表中所列杂质总含量计算。
3.3平均拉度、比面、总碳、游离碳、化合碳、含
超细碳化钨粉的平均粒度、比表面、总碳、游离碳、化合碳、氧含量应符合表2规定。
GB/T26725-2011
表2
牌号
平均粒度/nm目比表面パ(m/g)』氧含量/%「总磯/%游离碳/%「化合碳/%
FWCN30
50
7.60
0.70
6.25+0.05
≤0.20
≥6.07
FWCN60
4.77~7,60
≤0.60
6.25士0.05
FWCN9O
80~-100
3.80~4.77
≤0.50
6.20士0.05
≤0.15
≥6.07
FWCNE50
100~~200
1.90~3.80
s≤0.40
6.18士0.05
平均粒度是按GB/T19587的规定通过比表新计算所得。
3.4外观质
超细碳化钨粉的外观呈深灰色,颜色应均匀一致,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3.5其他
当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试验方法
4.1超细碳化钨粉的化学成分按CB/T4324和YS/T559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
商确定。
4.2超细碳化钨粉的平均粒度和比表面按GB/T19587的规定进行。总張、游离碳按GB/T5124.1
GB/T5124.2的规定进行。化合碳按总碳减去游离碳之差计算。氧含量按GB/T4324的规定进行。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被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及合同(或订货单)不
符合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裁取样由供需
双方共同在需方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超细碳化钨粉组成,每批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捡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平均粒度比表面、总碳、游离碳、化合碳、氧含量及外观质量检验。
5,4取样数量
每批产品的取样数量应符合表3规定
GB/T26725-2011
表3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3.2
平均粒度、比表面、总碳、游
按GB/T5314的规定进行
4.2
离碳、化合碳、氧含量
外观质量
4.3
检验结果判定
产品的化学成分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应在该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不符合项进行重复试
验,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一个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产品的比表面、总碳、游离碳、化合碳、氧含量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应在该批产品中加倍取
样对该不符合项进行重复试验,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一个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3产品的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擒、贮存和产品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和牌号、批号、净重,并附有“防潮”、“向上”等字样或
标志
6.2包装
外包装用铁桶,内包装用双层聚乙烯塑料袋,先抽真空再充氮气或氮气保护,严密封口。或采用供
需双方确定的方法包装。每件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运输和贮存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产品潮湿,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滚动、倒置及剧烈碰撞。产品应该
贮存于干燥、通风、无酸碱气氛的仓库内;仓库应通风、阴凉。产品不得与易燃易爆产品混贮。存放期不
超过6个月。
6.4产品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下列内容
a)供方名称、地址、邮编;
b)产品名称和牌号;
c)批号;
d)净重;
e)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f)本标准编号
g)检验员号;
h)检验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
文档分享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链接地址:https://www.wdfxw.net/doc663316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