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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YST 883-2013 锌精矿焙砂.pdf

  • 上传人:ZLFORCE
  • 文档编号:6594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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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YST 883-2013 锌精矿焙砂 883 2013 精矿
    资源描述:
    ICS77.020
    H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883-2013
    锌精矿焙砂
    Zinc concentrate roasting
    2013-04-25发布
    2013-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YS/T883-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治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宏文、刘斌莲、李良东、杨士跃、夏辉、姜洪波、赵波、牛秀林、王秋霞、李剑利
    王丰华。
    YS/T883-2013
    锌精矿焙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锌精矿焙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质量预报单以及合同(或订货
    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硫化锌精矿为原料,经焙烧产出的主要供炼锌用锌精矿焙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51(所有部分)锌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4261散装浮选锌精矿取样、制样方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锌精矿按冶炼焙烧方法分为高温焙烧和低温焙烧两类,其对应产品分为高温焙砂和低温焙砂。
    3.2化学成分
    3.2.1高温焙砂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高温焙砂化学成分
    杂质含量
    品级
    S
    Pb
    Fe
    一级品
    65
    8
    0.1
    二级品
    三级品
    2.0
    四级品
    2.0
    0.3
    注:高温焙砂和低温焙砂中的银、钾为有价元素,应报出数据。
    3.2.2低温焙砂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YS/T883-2013
    表2低温焙砂化学成分
    %
    杂质含量
    品级


    2酸溶
    F
    As
    一级品
    60
    54生
    0.6
    2.0
    3.0
    0.1
    0.008
    0.008
    二级品
    55
    2.5
    4.0
    0.15
    0.01
    0.01
    三级品
    53
    2.5
    4.5
    0.2
    0.015
    0.015
    四级品
    46
    5.5
    0.4
    0.025
    0.025
    注1:低温焙砂中的镉、氟和氯含量应分别不大于0.30%、0.002%和0.002%
    注2:低温焙砂中的锡、镍、铅、锗和铜的含量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3.3低温焙砂粒度要求
    250Hm以上应不大于10%,75m以下应不小于50%。
    3.4其他要求
    高温焙砂和低温焙砂中不应混入外来夹杂物,同批应混匀。低温焙砂不应朝湿结块,水分应不大
    于1%。
    4试验方法
    4.1高温焙砂中Zn、S、Pb、Fe、Cd、SiO2、As、Co、Sb、F、CI、Sn、Ni、Ge、Cu、Ag、In的测定按GB/T8151
    的规定进行。
    4.2低温焙砂中Zn溶、S不溶、SiO2溶、Fe酸的测定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Zn、S、Fe、Pb、Cd、As、
    Co、Sb、F、Cl、Sn、Ni、Ge、Cu、Ag、In的测定按GB/T8151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检查和验收
    髙温焙砂或低温焙砂运到需方就近的车站或码头,由需方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验收。供方应确保产
    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5.2组批
    高温焙砂或低温焙砂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品级组成。火车运输时,通常每车皮为一检验
    批;船或汽车运输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5.3检验项目
    每批高温焙砂和低温焙砂应进行化学成分、水分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5.4取样和制样
    5.4.1散装高温焙砂和低温焙砂的取样方法按GB/T14261的规定执行;袋装高温焙砂或低温焙砂按
    YS/T883-2013
    10%随机抽取样袋,采用样钎钎取份样时,应将样钎插入袋底,每袋取一钎,并将从样袋中所取份样混合
    均匀。
    5.4.2样品的制备按GB/T14261的规定执行
    5.4.3将所制样品分成四份:一份为验收分析试样,一份为供方样,一份为需方样,一份为仲栽样,仲裁
    样保存三个月。供方如对验收分析结果有异议,可在仲裁样保存期内提出。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进行
    5.5.2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由供需双方选择有仲裁资质
    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仲裁,当仲裁结果与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双方认可采用的方法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则以检验结果为判定依据,当仲裁结果与检验结果的误差超出双方认可采用的方法规定的允许误差范
    围,则以仲栽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
    6包装、运输和质量预报单
    6.1高温焙砂和低温焙砂为散装,也可袋装,每袋重量应基本一致。
    6.2高温焙砂和低温焙砂用火车(船)或汽车运输,低温焙砂的运输应注意防丽防潮;装完后,应平整焙
    砂表面。
    6.3每批产品发运时,应附质量预报单,注明
    )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c)品级;
    d)重量;
    e)车号
    f)发货日期;
    g)本标准编号
    7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所列高温焙砂或低温焙砂的合同(或订货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品级
    )杂质含量的特殊要求
    d)数量;
    e)本标准编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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