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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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 电气设计 规范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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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
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
24.1一般规定
24.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
24.1.2下列民用建筑需要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4.1.2.1高层建筑
(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3)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4.1.2.2低层建筑
(1)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筑。
(2)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有关公共建筑。
24.1.3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
24.1.4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等级的分类,一般可按表24.1.4—1和24.1.4—2划分。
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
24.2.1各类民用建筑的保护等级应根据建筑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1)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4)低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24.2.2火灾探测器在建筑物中设置的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须符合以下规定:
24.2.2.1在超高层建筑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外(如厕所、浴池),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24.2.2.2一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
(1)走道、大厅;
(2)重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贵宾休息室;
(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电机房、配变电室、UPS室;
(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筑的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
(5)具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
(6)重要的资料、档案库;
(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的前室);
(8)电子设备的机房(如电话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
(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筑的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
(10)净高超过0.8m具有可燃物的闷顶(但设有自动喷洒设施的可不装);
(1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
(12)商业和综合建筑的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
(13)展览楼的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
(14)博物馆的展厅、珍品储存室;
(15)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票证库;
(16)三级及以上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的写字楼内主要办公室;
(17)电信和邮政楼的重要机房、电力室;
(18)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
(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控制机房;
(20)医院的病历室、高级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的房间;
(21)剧场的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
(22)体育馆(场)的灯控、声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
(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的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
(24)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24.2.2.3三级保护对象,应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
(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
(2)商场的营业厅、周转库房;
(3)图书馆的书库;
(4)重要的资料及档案库、陈列室;
(5)剧场的灯控室、声控室、化妆室、道具及布景室;
(6)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24.2.3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24.2.4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出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4.2.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4.2.5.1相邻房间不超过5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每个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24.2.5.2相邻房间不超过10个,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24.2.6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24.2.7火灾自动报警部位号的显示,一般是以探测区域为单元,但对非重点建筑当采用非总线制式,亦可考虑以分路为报警显示单元。
24.3系统设计
24.3.1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分级规定、功能要求和消防管理体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应包括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24.3.2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有下列几种基本形式:
(1)区域系统。
(2)集中系统。
(3)区域—集中系统。
(4)控制中心系统。
24.3.3区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24.3.3.1保护对象仅为某一局部范围或某一设施。
24.3.3.2应有独立处理火灾事故的能力。
24.3.3.3在一个建筑物内只能有一个这样的系统。
24.3.3.4报警控制器应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内(如保卫、值班等部门)。
24.3.4集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24.3.4.1本系统适用于保护对象较少且分散,或虽保护对象较多但没条件设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场所。
24.3.4.2当规模较大,保护控制对象较多,选用由微机构成报警控制器时,宜采用总线方式的网络结构。
24.3.4.3当采用总线方式的网络结构时,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宜采用如下方式:
(1)报警采用总线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采取按功能进行标准化组合的方式。现场设备的操作与显示,全部通过控制中心。各设备之间的联动关系由逻辑控制盘确定。
(2)如有条件,报警和联动控制皆通过总线的方式。部分就地,大部分是由消防控制中心输出联动控制程序。
24.3.4.4集中系统用的报警控制器,对于一个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设置数量不宜超过两台。
24.3.4.5应在每层主要楼梯口明显部位,装设识别火灾层的声光显示装置。有条件时亦宜在各楼层消防电梯前室设火灾部位
复示盘。当每层面积较少房间布局规整而无复示盘时,可在报警单元门口设火警显示灯。
24.3.4.6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内。
24.3.5区域—集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24.3.5.1本系统适用于以下场合:
(1)规模较大、保护控制对象较多;
(2)有条件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
(3)需要集中管理或控制。
24.3.5.2系统中应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二台及以上区域报警控制器。
24.3.5.3当控制点数较多,有条件时宜采用上、下位机总线制微机报警控制方式,其功能要求为:
下位机(区域机):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后,能输出控制程序,起动各消防设施的联动装置。<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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