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401.1-2008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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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GF 401.1-2008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401.1 2008 肥料 复合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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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401.1-2008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401.1-2008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
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和掺混肥料。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
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产品属性
产品分类
产品一级分类
产品二级分类
产品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4
40
401.
分类名称
农资
化肥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2.2产品种类
复混肥料可以分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和掺混肥料,详见表2
表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技术指标(%)
指标
项目
高浓度
中浓度
低浓度
总养分(N+P205+K20),
≥40.0
30.0
25.0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70
50
40
水分(H20),
≤
2.0
2.5
5.0
粒度(1.00~4.75mm或3.35~5.60mm),
90
90
80
氯离了(C1-)
≤
3.0
注:
1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
2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
率”指标。若为氮、钾二元肥料,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
3如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3.0%,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可不检验该项目;包装容器未标明“含氯”时,必
须检验氯离子含量
4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包装标识上不得标明“含Cl或“含氯”
3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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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
成的肥料。
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
混肥料的一种。
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由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十混方法制成的肥料,也称BB
肥,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分数计。
标明量(值):在肥料包装、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配合式:按NP2O5K20(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共在复混
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其数值之和应与总养分标明量相等。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
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
表3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48000
≥12000H<800
<1200
5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木规范。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250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8571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8572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
GB/T8573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8574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
GB/T8577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卡尔·费休法
GB15063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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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6.1.1复混肥料: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
:::
6.1.2复合肥料: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
6.1.3掺混肥料: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
6.2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并必须及
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6.3抽样基数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6.4抽样数量
6.4.1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4“选取抽样袋
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
(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4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选取的最少
选取的最少
总的包装袋数
总的包装袋数
抽样袋数
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6.4.2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每袋取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
样量大于2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
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密封;粘贴标签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一瓶为检验样品,一瓶为备用样
品。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通过邮寄或随身带回抽样单位。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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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不被破坏。
6.5抽样应注意问题
6.5.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
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
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6.5.2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6.5.3抽样人员应对所抽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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