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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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化 气体 汽车 罐车 安全 监察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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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 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0620 【实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槽车规定》),对加强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 防止事故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形势 的需要,我部对《槽车规定》进行了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并更名为《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现将该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 员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 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本规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国家劳动总局198 1年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名称】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 称汽车罐车)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 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 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 本规程不适用于罐体为有色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制造的汽车罐车。 本规程所指的汽车罐车包括罐体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单车式汽车罐车 和半挂式汽车罐车,罐体可为裸式、有保温层或绝热层型式。 第三条 汽车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检验、修理、改造除 必须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行业标准和图样的规定,并应遵守国家有关 汽车、交通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研制开发汽车罐车,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时,应经劳动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试制和定 型试验。 试验完成后,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含省级,下同)组织技术鉴定合 格后,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并将鉴定证书、产品技术标准、总图、罐体 部件图、阀件组装部件图、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后,方可批量制造。无相应制造 资格的企业,需按规定办理相应制造资格。 第五条 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 1.主要受压元件:指罐体的筒体、封头、人孔盖、凸缘、螺栓和公 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 2.低温型汽车罐车:指运输液氧、液氮、液氢、液氩、液态二氧化 碳等介质,罐体为钢制且其外部有绝热层和受压外套的汽车罐车。 3.安全附件:指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导静电装置、安全阀 、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 4.介质毒性程度:指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规定划分的等级。 5.汽车罐车:指罐体和底盘两部分的组合。 【章名】 第二章 设 计 第六条 汽车罐车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计条件,并 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设计单位批准书和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设计。 第七条 汽车罐车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盖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资格印章。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应符合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 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 汽车罐车主要受压元件设计图样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 。汽车罐车设计总图应经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 准。 汽车罐车设计总图应注明汽车罐车名称、技术特性、主要受压元件的 材料牌号、封头和筒体设计厚度(计算厚度和腐蚀裕量之和)。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总图和筒体、封头的部件图上,还应注明设计厚度 和名义厚度。 第八条 设计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 1.设计图样(总图、罐车部件图); 2.设计计算书(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罐体的安全泄放量和罐体 容积计算); 3.设计说明书; 4.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 汽车罐车的设计应安全可靠,便于制造、使用、维护和检修 。 第十条 罐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罐体与底盘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必须牢固可靠,必须满足运输 要求,并能承受重力加速度的振动和冲击,罐体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纵向 中心平面应重合,汽车罐体应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的有关规定。 2.罐体应为钢制焊接结构,其结构设计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 定。筒体上的纵、环焊缝和封头上的拼接焊缝必须采用全焊透对接型式, 且不得有永久性垫板。人孔、接管、凸缘等处的角焊缝应采用全焊透结构 。 3.罐体上应至少设置一个公称直径不小于400mm的人孔,至少 设置一根液相管和一根气相管,罐内应设置防波板,每个防波板的有效面 积应大于罐体横断面积的40%,防波板的安装位置,应使上部弓形面积 小于罐体横断面积的20%。防波板与罐体的联接应采取牢固的结构,防 止产生裂纹和脱落。每个防波段容积一般不大于3立方米。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罐体允许不开设人孔和不设置防波板,罐体一端的 封头与筒节连接的环向接头可采取永久性垫板。 4.对于易燃、易爆、毒性为中度、高度介质的罐体,应设置符合本 规程第六章要求的必要的安全附件以及装卸阀门等,且应集中布置,并设 防护装置。 5.罐体表面颜色、色带、字色、字样和标志应符合本规程第六章的 规定。 第十一条 制造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应符合GB150第二章和附录 A及附录C的有关规定,当对材料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 技术条件中注明。 制造罐体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逐张按ZBJ74003《压 力容器钢板超声波探伤》规定进行探伤,合格级别为不低于Ⅲ级: 1.名义厚度大于等于20mm; 2.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 3.设计图样要求作小于等于-20℃夏比V型缺口低温冲击试验; 4.材料标准中规定抗拉强度大于等于540N/平方毫米。 用于主要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并有质量证明 书。 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按相应标准规定提供质量证明书 。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经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在规定 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 采用国外材料时,必须选用符合该国压力容器允许使用的材料,其使 用范围必须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并有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上应有清晰 的标志,并复验合格,方可采用。 用于低温密封的材料要与低温液体相容,不发生冷脆且热膨胀系数要 小。用于低温密封的非金属材料可选用聚酰氨胺、聚四氟乙烯等;金属材 料可选用纯铝、铝丝或热膨胀系数小的合金。 绝热材料膨胀珍珠岩(珠光砂)应符合:粒度为0.1 ̄1.2mm 、容量为30 ̄60Kg/立方米;含湿度不大于0.3%(重量比)。 第十二条 罐体、人孔盖板等的强度计算和刚度校核应按GB150 的规定进行;对于不带绝热层的罐体还应进行承受0.1MPa的外压稳 定校验。 第十三条 罐体设计压力不得低于介质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 工作压力;对于不带保温层或绝热层的罐体,其设计温度取50℃,设计 压力原则上应取介质在50℃时的饱和蒸汽压力的1.1倍。常见介质的 设计压力按表1选取。 第十四条 罐体腐蚀裕量一般由用户或用户委托的单位,根据介质的 腐蚀程度和使用经验提供给设计单位,当用户无法提供时,由设计单位确 定,但不得小于1mm。常见介质的腐蚀裕量按表1选取。 第十五条 汽车罐车的满载总重量和轴载重量,应符合原型载重汽车 的规定。 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下列计算值: W=Φ×V式中 W——汽车罐车最大充装重量,t; Φ——单位容积充装重量,t/立方米; V——罐体实测容积,立方米。 常见介质单位容积充装重量按表 1选取。 第十六条 汽车罐车装运表1以外介质时,其设计压力、罐体腐蚀裕 量和单位容积充装重量等,由设计单位提出数据和说明,报劳动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由制造单位按本规程第4条规定办理手续。表 1 常见介质的设计压力、腐蚀裕量、单位容积充装重量------- -------------------------| | 设计压力 ||介质种类 | || | (MPa) ||------ ---------------|--------||液氨 | 2.16 ||------ ---------------|--------||液氯 | 1.62 ||------ ---------------|--------||液态二氧化硫 | 0.98 ||------ ---------------|--------||丙烯 | 2.16 ||------ ---------------|--------||丙烷 | 1.77 ||------ ---------------|--------||液 化|50 ℃饱和蒸汽压大于1.62MPa| 2.16 || |-- ---------------|--------||石油气|其余 情况 | 1.77 ||------ ---------------|--------||正丁烷 | 0.79 ||------ ---------------|--------||异丁烷 | 0.79 ||------ ---------------|--------||丁烯、异丁烯 | 0.79 ||------ ---------------|--------||丁二烯 | 0.79 |------- -------------------------------- ------------- | 单位容积充装 | 罐体腐蚀裕量 | 重量Φ | (mm) | (t/立方米)|----------|-- ------| ≥2 | 0.52 |----------|- -------| ≥4 | 1.20 |----------|- -------| ≥4 | 1.20 |----------|- -------| ≥1 | 0.43 |----------|- -------| ≥1 | 0.42 |----------|- -------| ≥1 | 0.42 |----------|- -------| ≥1 | 0.42 |----------|- -------| ≥1 | 0.51 |----------|- -------| ≥1 | 0.49 |----------|- -------| ≥1 | 0.50 |----------|- -------| ≥1 | 0.55 |------------ -------- 第十七条 汽车罐车设计应根据汽车底盘技术资料给定的参数确定合 理的重心位置和轴荷分配,以保证具有可靠的运行稳定性能。汽车罐车的 稳定性校验应按专用汽车标准推荐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汽车罐车应选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联合公布的 汽车产品目录中的汽车底盘和进口汽车底盘。 汽车底盘(牵引车)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 定。汽车底盘生产单位必须保证底盘产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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