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18332.2-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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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8332.2-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18332.2 2001 电动 道路 车辆 金属 氢化物 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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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332.2-2001 前 言 本标准是参考IEC 61436(1998)《密封金属氢化物镍再充电单体电池》标准编制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制本标准内容时,一方面依据电动道路车辆的技术要求,同时又要考虑我国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的现期水平,既要满足当前的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因此制定标准时,以我国目前最新水平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十八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高技术新型储能材料工程开发中心、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沈阳中辽三普电池有限公司、广东佳力集团公司、国营第七五五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捷、汪继强、毛立彩、詹锋、刘远鸿、段秋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GB/T18332.2-2001 Nickel-metal hydride batterie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用密封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额定电压12V的密封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00.11-1998 蓄电池名词术语(eqv IEC 486:1986) 3 定义与符号 本标准除采用GB/T 2900.11中的定义外,还增加了下列定义。 3.1 密封蓄电池 sealed cell 当蓄电池在规定设计范围内工作时保持密封状态,但当内部压力超过预定值时,允许气体通过一个可复位或不可复位的压力释放装置逸出。 3.2 符号 C3——3小时率额定容量。 I3——3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1/3C3(A) V——蓄电池以一定电流充电时,充电电压升高至最高值V1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下降至V2的电压压降用符号ΔV表示,即ΔV=V2-V1 4 分类与命名 4.1 产品品种 蓄电池由10只单体电池组成,单体电池可分为方形和圆柱形两种,分别用“10QNF×××”和“10QNY×××”表示。 4.2 外形必尺寸、重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重量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5 要求 5.1 外观 蓄电池按6.2检验时,外壳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平整、干燥、无碱痕,且标志清晰、正确。 5.2 极性 蓄电池按6.3检验时,电池极性应与标志的极性符号一致。 5.3 外形尺寸及重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重量参见附录A。 5.4 短路试验 蓄电池经外部短路5min时间,电池不得爆炸、起火。 5.5 穿刺试验 用φ6mm~φ8mm的钢钉从蓄电池正面贯穿蓄电池不得爆炸、起火;允许电池变形和电解液泄漏。 5.6 2I3(A)充电性能 蓄电池经2I3(A)恒流充电后,再用1I3(A)电流恒流放电至10V,其放电时间不应少于2h26min。 5.7 20℃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6.9试验时,在20℃±5℃条件下,放时间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值。 表1 20℃放电性能 恒流放电电流/A 终止电压/V 最少放电时间 1I3 10 3h 3I3 10 50min 6I3 9 22min 9I3 10 1min 5.8 -18℃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6.10试验时,在-18℃±2℃条件下,放电时间应不低于表2的规定值。 表1 -18℃放电性能 恒流放电电流/A 终止电压/V 最少放电时间 1I3 10 2h18min 3I3 10 30min 5.9 50℃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6.11试验时,在50℃±2℃条件下,放电时间应不低于表3的规定值。 恒流放电电流/A 终止电压/V 最少放电时间 1I3 10 2h15min 3I3 10 35min 5.10 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按6.12试验时,其放电时间不少于2h。 5.11 单体蓄电池安全阀工作能力 单体蓄电池按6.13试验时,不得破裂爆炸,但允许漏液和变形。 5.12 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6.14试验时,循环寿命不少于300次,试验期间不得漏液。 5.13 耐振动性能 蓄电池按6.15试验时,不允许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电池壳变形、电解液溢出等现象。蓄电池放电容量不低于其额定容量值。 5.14 贮存 蓄电池按6.16贮存12个月,其放电时间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值。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25%~85%、大气压力86~106kPa环境中进行。 6.1.2 测量仪器、仪表 6.1.2.1 量程 所用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或电流数值改变,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6.1.2.2 准确度 a)电压表:准确度不低于0.5级,其内阻至少为1kΩ/V; b)电流表:准确度不低于0.5级; c)温度计: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l℃,标定准确度不低于0.5℃; d)计时器:按时、分、秒分度,准确度为±1%; e)密度计:具有适当的量程,每个分度值不大于0.005g/cm3; f)测量尺寸的量具;分度值不大于1mm; g)秤量重量的衡器;准确度为±0.05%以上。 6.2 外观 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的外观。 6.3 极性 用电压表或反极仪检测蓄电池极性。 6.4 外形尺寸及重量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及重量。 6.5 蓄电池的充电 在20C℃5℃通风环境条件下,蓄电池先用1I3(A)电流放电至10V,然后以1I3(A)电流恒流充电最多3h,其间当-ΔV=10mV或dT/dt=0.3℃/min再转O.15(A)充电6h(或采用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认可的充电方法)。 6.6 短路试验 按6.5充电后,将蓄电池经外部短路,外部线路电阻应小于50mΩ,短路时间5min。 6.7 穿刺试验 按6.5充电后,用φ6mm~φ8mm的钢钉从蓄电池正面迅速贯穿,该试验应在保护装置中进行。 6.8 2I3(A)充电性能 在20℃±5℃通风环境条件下,蓄电池以1I3(A)恒电流放电至10V,然后用2I3(A)恒电流充电 80min,搁置0.5h~lh后,再以1I3(A)恒电流放电至10V。 6.9 20℃放电性能 按6.5条充电的蓄电池,在20℃±5℃条件下,搁置1~4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按表1规定放电。注:在进行1I3(A)恒流电试验时,允许重复5次循环。当某一次循环符合要求时,即可进行下一项试验。 6.10 -18℃放电性能 按6.5条充电后,在-18℃±2℃条件下,搁置不少于16h,不多于24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按表2规定进行放电。 6.11 50℃放电性能 按6.5条充电后,在50℃±2℃条件下,搁置不少于5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按表3规定进行放电。 6.12 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按6.5条充电后,在20℃±5℃条件下以开路状态搁置28d,然后在同一温度下以1I3(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10V。 6.13 单休蓄电池安全阀工作能力 在20℃±5℃条件下,蓄电池以1I3(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0V后,再将电流2I3(A)并保持10min。注:做试验时必须谨慎,蓄电池应在安全防爆装置中进行。 6.14 循环寿命 寿命试验前,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10V,在20℃±5℃环境中,按表4规定进行循环寿命试验。 表4 寿命试验 循环寿命 充电 搁置 放电 1 0.3I3(A) 16h 不 1I3(A) 2h 16min 2~4 1I3(A) 3h 不 1I3(A) 2h 16min 5 1I3(A) 3h 不 1I3(A)放电至10V 6~48 重复1~5循环的试验 49 1I3(A) 3h 不 1I3(A)放电至10V 50 按6.5充电 0.5h~1h 1I3(A)放电至10V 50次循环为一周期,第50次循环结束后,蓄电池允许开路搁置1~3d,然后再进行下一周期循环试验。 重复1~5循环的试验,直至任一周期的第50次循环的放电时间低于2h15min,这时应按第50次循环的方式再做一次循环。 当连续2次放电时间都低于2h15min时,蓄电池寿命即为终止。 试验结束时,循环寿命为累计的循环次数。 6.15 耐振动性能 蓄电池按6.5充电后,紧固到振动试验台上,按下述条件进行试验: a)放电电流:1I3(A); b)振动方向:上下单振动; c)振动频率:30~35Hz; d)最大加速度:30m/s2; e)振动时间:2h。 6.16 贮存 半荷电态蓄电池在相对湿度45%~85%的环境中贮存12个月,贮存期间环境温度不得超出20℃±10℃。贮存期满后,蓄电池按6.5充电,并按5.4中表1中规定放电。允许蓄电池以1I3(A)电流进行最多至5次充放电循环。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试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样品数量、试验周期见表5。 表5 检验规则 序号 检验分类 检验项目 要求条文号 试验方法条文号 样品数 周期 1 出厂检验 外观、极性 5.1和5.2 6.2和6.3 100% 2 外形尺寸及重量 5.3 6.4 1% 3 20℃放电性能1) 5.7 6.9 500只内(含500只)抽5只5只以上00抽10 4 型式检验2) 20℃放电性能 5.7 6.9 2只蓄电池 每年一次 5 50℃放电性能 5.9 6.11 6 安全气阀工作能力 5.11 6.13 7 短路试验 5.4 6.6 8 -18℃放电性能 5.8 6.10 2只蓄电池 9 荷电保持能力 5.10 6.12 10 耐振动性能 5.13 6.15 11 穿刺试验 5.5 6.7 12 循环寿命 5.12 6.14 2只蓄电池 13 贮存 5.14 6.16 2只蓄电池 1)仅按5.4表1测定1I3(A)放电性能。 2)型式检验产品,必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 7.2 出厂检验 7.2.1 每一批产品出厂前应在该批产品中随机抽样进行出厂检验,在出厂检验的20℃放电性能检验项目,所有蓄电池样品的1I3(A)放电容量差应不大于±5%。 7.2.2 在出厂检验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应将该产品退回生产部门返工普检,然后再次提交验收。若再次检验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7.3 型式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产; b)转厂; c)停产后复产;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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