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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GB T 16739-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pdf

  • 上传人:139555318
  • 文档编号:63881050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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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GB 16739-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16739 2004 汽车 维修 开业 条件
    资源描述:
    ICs43.180
    R16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739.1-~-2004
    代替GB/T16739.1-1997,GB/T16739.2-1997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part1: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2004-01-06发布
    200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6739.1--2004
    目次
    前言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1
    人员条件
    …………………………………………………………………?1
    5组织管理条件
    6安全生产条件……………………………………い……………………………:2
    环境保护条件
    8设施条件……………………
    9设备条件…
    GB/T16739.1-2004
    前言
    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16739的第1部分,代替GB/T16739.1-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GB/T16739.2-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本
    部分与GB/T16739.1-1997和GB/T16739.2-1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关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
    设备等条件;
    关于人员条件,修订为对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业务人员、价格核算人员、维
    修人员的规定;
    关于组织管理条件,修订为经营管理条件、质量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等;
    关于设施条件,増加了对接待室的规定;
    关于设备条件,修订为根据不同车型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主要检测设备三部分的规定;取
    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增加了针对汽车新装置的故障诊断
    检测和维修设备;对于使用率极低但却有一定市场需要的机加工等设备,允许外协;
    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
    取消了对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的规定
    取消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的规定;
    取消了对承担救援维修条件的规定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归ロ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珥处,北京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江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沈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郑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中
    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本都分主要起草人:蔡风田、张学利、冯桂芹、吴小鹏、白保民、命世光、金秉吉、吕任华、苗作民、
    田国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T1639.1-1997;
    -GBT1i7:39.2-197。
    GB/T16739.1-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
    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戴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3术语和定义
    GB/T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汽车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
    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
    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大型货车 heavy-- 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
    4.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飯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
    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颂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
    规及标准。
    4.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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