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16739-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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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6739-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16739 2004 汽车 维修 开业 条件
- 资源描述:
-
ICs43.180
R16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739.1-~-2004
代替GB/T16739.1-1997,GB/T16739.2-1997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part1: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2004-01-06发布
200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6739.1--2004
目次
前言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1
人员条件
…………………………………………………………………?1
5组织管理条件
6安全生产条件……………………………………い……………………………:2
环境保护条件
8设施条件……………………
9设备条件…
GB/T16739.1-2004
前言
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16739的第1部分,代替GB/T16739.1-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GB/T16739.2-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本
部分与GB/T16739.1-1997和GB/T16739.2-1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关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
设备等条件;
关于人员条件,修订为对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业务人员、价格核算人员、维
修人员的规定;
关于组织管理条件,修订为经营管理条件、质量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等;
关于设施条件,増加了对接待室的规定;
关于设备条件,修订为根据不同车型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主要检测设备三部分的规定;取
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增加了针对汽车新装置的故障诊断
检测和维修设备;对于使用率极低但却有一定市场需要的机加工等设备,允许外协;
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
取消了对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的规定
取消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的规定;
取消了对承担救援维修条件的规定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归ロ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珥处,北京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江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沈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郑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中
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本都分主要起草人:蔡风田、张学利、冯桂芹、吴小鹏、白保民、命世光、金秉吉、吕任华、苗作民、
田国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T1639.1-1997;
-GBT1i7:39.2-197。
GB/T16739.1-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
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戴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3术语和定义
GB/T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汽车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
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
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大型货车 heavy-- 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
4.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飯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
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颂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
规及标准。
4.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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