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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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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63346035
  • 上传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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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浙江省 产品质量 监督 抽查 工作 规程
    资源描述:
    浙汇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浙质监发〔2009024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嗌督抽査工作规
    程(2009版)》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切实保障
    监督抽查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局编制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
    抽査工作规程(2009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ニo沅年九月一ダ七日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査工作规程(2009版)
    抽样
    1.1抽样有效性要求
    1.1.1人员要求
    抽样时,应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加,并向受检单位出示
    抽查文件(应急抽查任务书)或复印件、単位介绍信或证明本
    人身份的证件
    1.1.2抽样单
    抽样应统一使用省局编制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
    样单》(附件1),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承担抽样工作责任
    1.1.3现场检验要求
    涉及现场检验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枃
    (以下筒称承检机构)应在现场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企业应
    在相应的检验原始记录上签章
    1.1.4现场检查
    抽样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
    品和无证生产等情况,抽样人员应停止抽样并及时报告企业所
    在地县(市、区)质监局,各有关县(市、区)局接到报告后
    应依法组织查处。
    1.1.5抻查范围
    严格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产品、受检单位等范围和要求进
    行抽样。
    1.1.6委托抽样要求
    受委托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未经监督抽查任务下达
    部门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抽样
    1.2抽检分离产品的抽样
    承检机构内部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检验项
    目的主检和复核
    对实施单位抽检分离的产品,承检机构不得自行抽样,应
    在指定抽样时间前一个月的25日前将抽样方案送达指定抽样单
    位,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抽样方案中应详细注明。抽样单位
    应加强对抽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
    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指定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样品及相关材料
    送至有关承检机构
    1.3抽样情况汇总
    抽样单位应及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査情况汇总表》
    (附件2)。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单位应于抽样月份的25日前
    将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报送有关承检机构,并抄送企业所在地
    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
    承检机构应汇总承检产品的企业抽查情况,在抽样月份的
    30日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局,由各市级局汇总后报省局
    计划内企业无法抽到样品的,要说明原因
    2企业信息调查
    抽样人员开展产品抽样的同时,对被抽查企业的相关质量
    信息进行调查,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抽样单中相关企业信息调
    查的内容。实施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均需填写证
    3监督检验样品管理
    承检机构要建立监督抽查样品的管理规范,应有样品登记
    编号等流转记录。巸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在规定条件下保存备
    样,确保备样的有效性。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其备样
    应保留至被抽查企业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结東后方可处置。
    4检验与判定
    承检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严格按评价规则的要求
    进行抽样和检验,如发现检验项目未通过计量认证的,必须立
    即中止抽样和检验,并立即书面报告监督抽査任务下达部门。
    受委托的承检机构,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严禁将检验任务
    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依据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判定依
    据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省局批准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评价规贝
    4.1质量判定总则和监督检查的检验结论分类
    4.1.1产品质量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
    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
    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
    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
    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
    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4.1.2质量判定检验结论分类
    对监督检査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中明确
    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
    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
    “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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