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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doc6)(1).doc

  • 上传人:Jiang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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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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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消防 监督 检查 规定 doc6
    资源描述: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73 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 年9 月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00 四年六月九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 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
    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
    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
    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
    组织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
    一次
    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督抽查
    第七条 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第八条 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具体量化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
    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
    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
    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
    应当依法进行检查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第十二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三条 对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
    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
    全检查
    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
    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
    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 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 小时内进行核
    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
    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
    记录上注明: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五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七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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