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2-XXXX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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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GBZ2 XXXX 工作 场所 有害 因素 职业 接触
- 资源描述:
-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为蝨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炳个标准: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
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
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
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TJ36-79相比变化如下
一一分为两个标准
修订了原111项有毒物质和9项粉尘的标准值
纳入后颁布的119项国家标准
一一增订119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且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演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半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
傅慰祖、杨磊、于水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标准GB3869-1983,GBT4200-1997,GB8773~8780-198
GB10328~10439-1989,GB11516~11522-1989,GB11524~11532-1989,
GB11719~11726--1989,GB16182~16250196,GB3869-1997,GB170)52
170551997,GB18528~18563-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注。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c Limit for ll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GBZ2-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
标准,然而,鼓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96-8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J19-87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934-89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
GB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1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c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
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興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
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
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3.1.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 Iime Weighted
Average,PC-TW)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1.2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 lowablc Concc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
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3.1.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mi ssible concentration- 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
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3.2工作场所( 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3.3工.作地点( Work Site)指屶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
定时停留的地点
4卫生要求
4.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物质容许浓度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4.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
表3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
最高容许浓
时间加权短时间接
中文名CAS
度
序号
英义名
触
(孢子数
容许浓度「容许浓度
白僵蚕孢子
Beauveria
6X10
bassiana
4.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1电磁辐射暴露限值(! imi Ls for exposure Lo electromagnetic I" ie ds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2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llca lth standard for
evaluating meteorogical condition in the hot work environment)
4.4.2.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工作场所气象条件卫生评价标准及其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面各类高温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
的露天作业)
4.4.2.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高温作业:高温作业系指工作场所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
2w/m?h或84kJ/m?h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
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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