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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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50074 2002 石油 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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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GB 50074-2002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0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74—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3、3.0.4、4.0.3、4.0.4、4.0.5、4.0.7、4.0.8、5.0.3、5.0.5(1)(2)(3)、5.0.9(1)(2)(4)(6)(7)、6.0.2(1)、6.0.3(2)(4)(5)、6.0.4、6.0.5、6.0.7(1)(2)、6.0.8、6.0.9、6.0.11、6.0.12(2)(3)、6.0.21、6.0.22、7.0.5、7.0.6、8.1.2、8.1.5、8.1.10、8.1.11、8.1.13、8.1.14、8.1.16、8.2.8、8.3.3、8.3.4、8.3.5、8.3.6、8.3.9、8.3.10、9.0.2(3)、9.0.4(2)(3)、9.0.5、9.0.6、9.0.7、9.0.8(1)(2)、10.1.4、10.3.3(1)(2)(3)(5)、11.0.1(1)(3)(4)(6)、11.0.2、12.1.1、12.1.2、12.1.3(1)(2)、12.1.5(1)、12.2.1、12.2.3、12.2.7(1)(2)(5)、12.2.8、12.2.10、12.2.11(1)、12.2.14、12.3.4、12.3.5、12.4.1、12.4.3、12.5.1(1)(2)、12.5.2、12.6.1、12.6.3、13.2.1、13.2.2、13.2.3、13.2.4、13.2.5、13.3.1、13.3.4、14.1.4、14.1.6、14.1.7、14.2.1、14.2.3、14.2.4 14.2.10、14.2.11、14.2.13(2)(3)、14.2.15(1)、14.3.1、14.3.3、14.3.5、14.3.6、14.3.7、14.3.8、14.3.9、14.3.13、15.2.2、15.2.6、15.2.7、15.2.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1月10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要求,对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1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石油库设计所涉及的库址选择、平面布置、储运工艺、安全消防、给水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配电、采暖通风等方面的必要规定。由于石油库储存的是易燃和可燃液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所以,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着重对有关安全、消防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本次修订,将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中的小型石油库设计方面的内容纳入了《石油库设计规范》。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共有条文211条(包括1995年局部修订条文),本次修订保留了91条,修改了100条,取消了20条,增加了73条。与原规范相比,新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变化: 1.增大了各级石油库油罐总容量; 2.提高了安全防火标准; 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库几十年来的设计、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制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款。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授权,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解释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甲67号,邮编:100011。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铁道部第三勘察设计院 解放军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机械部设计研究院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陆万林 韩 钧 周家祥 欧清礼 张顺德 计鸿谨 吴文革 张建民 王道庆 许文忠 张东明 杨进峰 周东兴 李著萱 肖院花 余鹏飞 1 总则 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库 oil depot 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2.0.2 人工洞石油库 man-made cave oil depot 油罐等主要设备设置在人工开挖洞内的石油库。 2.0.3 覆土油罐 buried tank 置于被土覆盖的罐室中的油罐,且罐室顶部和周围的覆土厚度不小于0.5m。 2.0.4 浮顶油罐 floating roof tank 顶盖漂浮在油面上的油罐。 2.0.5 内浮顶油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在油罐内设有浮盘的固定顶油罐。 2.0.6 浅盘式内浮顶油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with shallow plate 钢制浮盘不设浮仓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0.5m的内浮顶油罐。 2.0.7 埋地卧式油罐 underground horizontal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罐。 2.0.8 油罐组 a group of tanks 用一组闭合连接的防火堤围起来的一组油罐。 2.0.9 油罐区 tank farm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构成的区域。 2.0.10 储油区 oil storage area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构成的区域。 2.0.11 油罐容量 nominal volume of tank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油罐公称容量。 2.0.12 油罐操作间 operating room for tank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阀组的操作间。 2.0.13 易燃油品 inflammable oil 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油品。 2.0.14 可燃油品 combustible oil 闪点高于45℃的油品。 2.0.15 企业附属石油库 oil depot attached to a enterprise 专供本企业用于生产而在厂区内设置的石油库。 2.0.16 安全距离 safe distance 满足防火、环保等要求的距离。 2.0.17 铁路油品装卸线 railway for oil loading and unloading 石油库内用于油品装卸作业的铁路线段。 2.0.18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C4及其混合物。 3 一般规定 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等 级 石油库总容量TV(m3) 一 级 100000≤TV 二 级 30000≤TV<100000 三 级 10000≤TV<30000 四 级 1000≤TV<10000 五 级 TV<1000 注:1 表中总容量系指油罐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和放空罐的容量。 2 当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容量应计入石油库的总容量。 3.0.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油品闪点F1(℃) 甲 F1<28 乙 A 28≤F1≤45 B 45≤F1<60 丙 A 60≤F1≤120 B F1>120 3.0.3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3.0.3的规定。 表3.0.3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序号 建筑物和构筑物 油品类别 耐火等级 1 油泵房、阀藨室、灌油间、铁路油品装卸暖库 甲、乙 二 丙 三 2 桶装油品库房及敞棚 甲、乙 二 丙 三 3 化验室、计量室、仪表室、锅炉房、变配电间、修洗桶间、汽车油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机间、高架罐支座(架) 一 二 4 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铁路油品装卸栈桥、汽车油品装卸站台、油品码头栈桥、油泵棚、阀门棚 一 三 注:1 建筑物和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3 桶装甲、乙类油品敞棚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敞棚顶承重构筑及顶面的耐火极限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3.0.4 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油罐总容量的10%,且不应大于1300m3。 3.0.5 石油库内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库址选择 4.0.1 石油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且交通方便。 4.0.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4.0.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 2 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50年; 2)四、五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25年。 3 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 4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水位的地段。 4.0.6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4.0.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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