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02.2-2010 食用油脂制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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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02.2—20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2.2—2010 食用油脂制品 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食用油脂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食用油脂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2 102.2 分类名称 食品 食用油、脂及制品 食用油脂制品 2.2 产品种类 食用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食用油脂制品:指经精炼、氢化、酯交换、分提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加工的动、植物油脂的单品或混合物,添加(或不添加)水及其他辅料,经或不经过乳化急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具有某种性能的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等。 食用氢化油:以食用植物油,经氢化和精炼处理后制得的食品工业用原料油。 人造奶油(人造黄油):指以氢化后的精炼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添加水和其他辅料,经乳化、急冷而制成的具有天然奶油特色的可塑性制品。 起酥油:动、植物油脂的食用氢化油、高级精制油或上述油脂的混合物,经过速冷捏和制造的固状油脂,或不经速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体状或流动状的具有良好起酥性能的油脂制品。 代可可脂:可全部或部分替代可可脂,来源于非可可的植物油脂。 植脂奶油:以食用氢化油、糖和/或甜味剂、水、乳化剂、增稠剂等为主要原料,经过乳化、杀菌、均质、冷却、灌装、冷冻等工艺制成的可打发制品。 粉末油脂:以油脂为基料,通过特殊的加工工艺制成的粉末或细颗粒状的油脂制品。 打发:打发是一个通过机械搅拌,使植脂奶油与空气混合,并使其体积产生膨胀的过程。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用油脂制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油脂制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00 ≥1000且<5000 <1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 GB/T 5009.32 油脂中没食子酸丙酯(PG)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38 食品中镍的测定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8 动植物油脂 过氧化值测定 GB 15196 人造奶油卫生标准 GB 17402 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 GB/T 21927 食品中叔丁基对苯二酚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373 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LS/T 3217 人造奶油(人造黄油) LS/T 3218 起酥油 NY 479 人造奶油 SB/T 10419 植脂奶油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优先抽取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应形态正常,并且其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6.2.2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油脂制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40kg。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分别取出样品。大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抽样数量为1.5kg,加抽1个完整包装产品;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抽样数量为1.5kg,不少于3个包装。 6.2.3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相同。 6.2.4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 1/3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若所抽产品为大包装产品,其加抽的完整包装产品用于微生物检测,为检验样品。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包装、封样。样品处置要求见表3。 表3 样品处置要求 序号 项 目 要 求 1 包 装 小包装产品 [净含量≤5L(kg)]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玻璃瓶、塑料袋、纸屋盒等)。 大包装产品 [净含量>5L(kg)] 盛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干燥的玻璃瓶、塑料袋、纸屋盒等容器中。 2 封 样 抽样人员在瓶口与瓶盖连接处或塑料袋封口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 大包装产品加抽的完整包装,应单独签封。 3 运送方法 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若产品明示需冷藏条件储运,应按照产品明示要求执行。 6.4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食用油脂制品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 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酸价(酸值) GB 15196 GB 17402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强制性/推荐性 GB/T 5009.37 GB/T 5530 ● 2 过氧化值 GB 15196 GB 17402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强制性/推荐性 GB/T 5009.37 GB/T 5538 ● 3 铅 GB 15196 GB 17402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强制性/推荐性 GB 5009.12 ● 4 总砷c GB 15196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强制性/推荐性 GB/T 5009.11 ● 5 镍c GB 15196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强制性/推荐性 GB/T 5009.138 ● 6 苯甲酸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9 GB/T 23495 ● 7 山梨酸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9 GB/T 23495 ● 8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0 GB/T 23373 ● 9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0 GB/T 23373 ● 10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0 GB/T 21927 GB/T 23373 ● 11 没食子酸丙酯(PG)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2 ● 12 菌落总数 GB 15196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强制性/推荐性 GB 4789.2 ● 13 大肠菌群 GB 15196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强制性/推荐性 GB 4789.3 ● 14 霉菌 GB 15196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强制性/推荐性 GB 4789.15 ● 1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15196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强制性/推荐性 GB 4789.4 GB/T 4789.5 GB 4789.10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c 标准中有此项目的需检测。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接收样品由检验机构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入库保存。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4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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