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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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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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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 交通厅 实施 道路 旅客 运输 客运站 管理 规定 办法
    资源描述: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
    (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
    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2、已经明确经营期限的,按其经营期限计算;尚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客运班线,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五)客运标志牌及其种类:
    1、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2、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共四种类型。
    3、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共三种类型。
    4、临时客运标志牌分为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和一个运次使用的省际临时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二、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发布
    (一)县级(设区的市所属的区除外,下同)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至少每年一次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并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布。
    (二)班车客运的市场供求状况按客运班线发布,内容包括:班线的起讫站点、班车类别、投放客车数量及类型等级、途经线路、旅客发送量、平均出站实载率、下一年度发展计划等。
    (三)包车的市场供求状况按整个县级行政区域发布,内容包括:投放客车数量及类型等级、车辆年度工作率、下一年度发展计划等。
    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一)申请新增省际客运班线的,除按照《客规》的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服务质量承诺书示范式样见附件2),许可程序及要求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二)对已通过交通部评定或省初评的二级及以上班车客运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续期调整时,不需提交企业自有客车的详细情况,其余企业则需提交证明自有车辆情况的书面材料。
    对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三)申请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省交通厅提交申请材料;
    2、省交通厅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内,省交通厅征询客运班线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
    (1)与客运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的真实性,以及该客运站是否符合站场功能定位;
    (2)客运班线经营者违法违章处理情况;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的整改情况;
    (4)市场供求状况。
    4、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5、公示期间满后5个工作日内,省道路运输协会将对新增班线作可行性评估;
    6、根据省道路运输协会的可行性评估报告、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反馈意见、市场供求状况、站场功能定位等,决定新增的,省将列入招投标计划,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若申请客运班线经营者提交的可行性报告通过专家评审,认为真实、可靠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在评标过程中给予加分。
    7、省交通厅原则上每季度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对投标不足3个且符合许可条件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
    (四)申请新增省内市际包车客运的,按规定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服务质量承诺书。省交通厅在征求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质量信誉、市场供求状况等予以许可。
    1、同一客车,可同时按照《客规》的规定,分别向省、市、县三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经营。
    2、从事包车客运的客车,其车辆类型等级应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及以上,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及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及以上。
    3、已获取相应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省内包车客运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的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等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等复印件,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五)县际、县内客运经营许可按《客规》的规定办理。
    (六)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按《客规》第十四条办理;设立分公司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以下资料:
    (1)公司的章程文本;
    (2)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3)企业(法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拟聘驾驶员、车辆设施设备资料。
    有关报备资料的填写可参照《客规》的有关申请表。
    2、受理报备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报备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分公司的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场地设施等报备资料进行核实,对分公司报备的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客规》许可条件的,向道路客运经营者开具备案证明,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备案证明,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4、经营者凭总公司册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备案证明,向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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