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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DB31T 35-1998 混凝土和砂浆用粒化高炉矿渣微粉.pdf

  • 上传人:marx2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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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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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DB31T 35-1998 混凝土和砂浆用粒化高炉矿渣微粉 35 1998 混凝土 砂浆 用粒化 高炉 矿渣
    资源描述:
    上海市地方标准
    混凝土和砂浆用粒化高炉矿渣微粉
    DB31/T35-1998
    发布:1998年11月04日
    实施:1998年12月31日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发布
    93
    本标准规定了作为掺合料用于混凝土和砂浆中的粒化高炉矿渣微粉的定义、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土和砂浆用粒化高炉矿渣微粉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
    示版本均为有效。所以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的可能性。
    GB175-1992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T17-199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177-198水泥胶砂强度试验方法
    GB178-1977水泥强度试验用标准砂
    G8/T203-1994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T208-1994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T2419-1994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5483-1996石膏和硬石膏
    GB8074-1987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GB9774-1996水泥包装用袋
    GB12573-1990水泥取样方法
    JC/T420-1991
    水泥原材料中氯离子的测定方法
    JCT667-197水泥粉磨用工艺外加剂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粒化高炉矿渣:炼铁高炉排出的熔渣经水淬而成的粒状矿渣。
    3.2粒化高炉矿渣微粉(简称矿渣微粉):粒化高炉矿渣经干燥、粉磨达到规定细度的粉
    体。粉磨时也可添加适量的石膏和助磨剂。
    3.3基准胶砂:矿渣微粉品质试验中,用硅酸盐水泥配制的作为比较基准的胶砂。
    3.4受检胶砂:矿渣微粉品质试验中,以矿渣微粉等量替代基准胶砂中水泥用量50%,所
    配制的检验用胶砂。
    3.5活性指数:受检胶砂与基准胶砂标准养护至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比,用百分数表示。
    3.6流动度比:受检胶砂与基准胶砂流动度比,用百分数表示。
    4技术要求
    4.1矿渣微粉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粒化高炉矿渣应符合GBT203规定:石膏应符
    合GB/T5483规定:助磨剂应符合JCT667规定。
    4.2矿渣微粉分为三个规格:S115、S105、S95,各规格品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194
    表1矿渣微粉技术要求
    品质指标
    S115
    105
    S95
    密度
    >2.8
    >2.8
    比表面积
    >580
    >480
    >380
    7d
    ≥95
    ≥80
    ≥70
    活性指数
    28d
    ≥115
    ≥105
    ≥95
    流动度比,
    >90
    95
    >95
    氧化鉄
    13,0
    三氧化硫
    %
    4.0
    氯离子り
    0.02
    烧失量
    <3.0
    注:”若矿渣微粉检磨过程中未掺加助磨剂,且所掺石青为天然石时,可免检氯离子项目
    试验方法
    密度;按GB/T208裣验
    5.2比表面积:按GB8074检验。
    5.3活性指数:见附录A。
    5.4流动度比:见附录B。
    5氧化镁、二氧化硫、烧失量:按G8/T176检验。
    5.6氯离子:按JCT420检验
    6检验规则
    1编号与取样
    6.1.1矿渣微粉出」前按同规格品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根据矿
    査徴粉生产规模按表2规定的取样单位进行编号和取样
    表2矿渣粉试验取样单位
    年产量
    万吨)
    >60
    30~60
    0~30
    4~10
    取样单位
    ≤1000
    ≤600
    ≤200
    ≤100和3d
    ()
    ≤400
    产量
    6.1.2取样按GB12573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不
    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20kg。试样混勺后,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所量大一倍的
    试样。
    6.2检验与评定
    6.2.1出厂检验项目为第4章表1所列的全部项日。
    6.2.2矿渣微粉各规格品必须符合规定的各规格品技术要求。矿渣微粉品质指标低于相
    应观格品要求,可降为低规格品;若不符合S5规格品技术要求,则为不合格品。
    6.2.3试验报告
    根据用户需要,生产厂应在矿渣微粉发出日起10天内寄出品质检验报告(除28天活性
    指数外),28天活性指数检验结果,应在矿渣微粉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当矿渣微粉中含
    石膏或者助密剂时,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6.3留样
    生产厂每一编号矿渣微粉试样分为二等份,一份供产品出)检验用,一份密封保存三
    个月,以备复检或仲裁。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7.1包装
    7.1.1矿渣微粉可以散装或者袋装,袋装每袋净重50kg,每袋实际重量不得少于标志重
    量的98%,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拠定。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商定。
    7.1.2使用说明书应标明矿渣微粉的规格、主要原材料组分及品质指标;说明矿渣微粉
    的适宜掺量范围及使用过程的注意事项。
    7.2标志
    产品包装袋上应标明:工厂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标准代号、规格、重量、生产日
    期、贮存有效期、出厂编号。掺石膏的矿渣微粉应标注“摻石膏”的字样。散装时应提供
    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ド片。
    7.3运输与贮存
    矿渣微粉在运输和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贮存期超过三个月应重新检验矿渣微
    粉的品质。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矿渣微粉活性指数裣验方法
    A1方法原理
    分别测定受检胶砂与基准胶砂抗压强度。两者同龄期抗压强度之比即为活性指数。
    A2试验用材料
    A2.1水泥:符合GB175规定的525硅酸盐水泥,但仲裁和产品监督检验时须用基准水
    泥。基准水泥为525?型硅酸盐水泥,并须符合下列品质指标:
    铝酸三钙(C:A)含量为6%-8%;
    硅酸三钙(C3S)含量为50%-55%
    游离氧化钙(f-CaO)含量不得超过1.2%
    碱(Na2O+0.685K2O)含量不得超过1.0%;
    水泥比表面积为320±20m2/kg。
    A2.2砂:标准砂应符合GB178的规定
    A2.3矿渣微粉试样:按本标准6.1.2规定取样。
    A3试验方法
    A3.1胶砂制备
    A3.1.1胶砂配合比
    试验胶砂配合比见表A1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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