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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_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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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起重机械 制造 监督 检验 规则
    资源描述:
    S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
    Cranes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06月21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ISGQ700-2006
    目录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1)
    附件A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4)
    件B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5)
    附件C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7)
    时件D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9)
    耐件E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10)
    附件F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附件G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钢印标志……………………(12)
    附件H设备代码编号方法………………………(13)
    特种设音安全抜术规范
    TSGQ7001-2008
    起重机槭制造监督检验规叨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監督检验行为,保证監督
    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
    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削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
    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監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
    公告的范固内(境外削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被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刮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
    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CB6067~-1985《起重机被安全规程》
    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
    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別、内容与要求(见附
    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与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
    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
    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
    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
    (一)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檢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
    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
    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能流
    转至下一道工序。
    1GQr01-200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二)B类制造监检项日,監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
    按照规宠或者随机抽查其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
    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对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督等,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
    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
    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
    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査、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九条《监检内容与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机
    构可以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削受检
    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检项目,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通知制造
    单位。
    第十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
    录等在内的制造监檢工作指导书,并且将制造监工作指导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备案。制造监检记录如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应当由监检机构批准后统一实施。
    監检机构应当与制造单位商定在制造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具体
    办法,并且对制造监檢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
    员,并且结合制造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制造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当由监检机构正式
    通知制造单位。
    监檢机构应当为监檢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规、安全
    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查。
    第十二条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附件A至附件C的要求从事制造监检工作,及时记
    录、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对造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当
    予以保密。监检记录应当有监检人员的确认签字。《监检项目表》、监检记录以及工作见
    证资料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制造监檢过程中,发现制造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现被监檢项目不合格、
    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等向题时,对一般间题,監检人员应当向
    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
    单》);属于严重问题,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
    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制造许可的审批机关。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檢意见如拒不接
    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经制造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和审核工作见证资料
    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按台出其《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F、附件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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