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运输常见事故防范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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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 化学品 运输 常见 事故 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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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运输常见事故防范措施 来源:作者: 目前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公路运输事故较多,常见事故主要有:运输车辆违反规定私自改装,因改装技术不合格造成的事故;驾驶人员驾驶中违反交通规定,因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违章行车等造成的事故;驾驶人员和押车人员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违章停车、违章进入市镇等造成的事故。除这三个方面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造成的事故,但是为数不多。因此,在运输安全保障上,一方面应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另一方面需要从技术措施上加强管理,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一)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与运输安全要求 1.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3.汽车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汽车罐车押运员和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5.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行走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6.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 7.随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证。 (4)准返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 8.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消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连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9.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10.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 (5)汽车罐车作业人员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7)汽车罐车允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的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应按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储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摄氏度。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装卸作业: ①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②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③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11.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装卸记录(二联)由押运员负责送达卸液单位。 (7)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12.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13.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6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驾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二)运输车辆安全检验要求 运输车辆能否保持安全状态,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有重要的意义。交通运输企业应使运输车辆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各机构部件完整无缺,所配工具设施齐全、良好,档案齐备。车况达到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四净(油净、水净、空气净、车辆净)。在出车前应进行检验,具体检验要求如下: 1.发动机部分 (1)汽车发动机设置有效的起动机。 (2)发动机运转平稳,动力性能好,功率至少达到其标定功率的80%以上,没有异响,容易起动、关闭熄火。 (3)点火系统、燃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不碰,不漏电、漏水、漏油。 (4)消声器作用正常有效。车辆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2.传动部分 (1)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离合器踏板或握把要有适当的自由行程。 (2)变速器的变速杆位置适当,不跳挡、不乱挡;变速器分动器不缺油、不漏油、无异响。 (3)万向节、传动轴、中间轴承不紧不旷,螺栓齐全,装配角度正确,润滑良好,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 (4)主传动器、差速器工作正常,不松旷、无异响,螺栓齐全紧固,后桥不漏油。 3.行驶部分 (1)车架无变形、开裂或锈蚀现象,螺母、螺栓、铆钉不短缺、松动、锈蚀,底盘涂漆均匀。 (2)减震器弹簧片整齐,卡子齐全,螺栓紧固。 (3)钢板弹簧、支架、蓄电池和油箱托架均牢固可靠。 (4)前、后桥无变形及裂纹。 (5)轮毂完好,安装松紧适度。 (6)轮胎气压和承受的负荷符合规定。 (7)轮辋完整无损,螺母齐全、紧固。 4.转向部分 (1)方向盘的自由转动量不大于30度。 (2)转向轻便灵活,行驶中无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前轮定位值符合设计规定。 (4)设有转向助力器的须可靠好用,该装置意外失效时,驾驶员仍能对车辆进行灵活可靠的操纵。 (5)转向机不缺油、漏油,固定托架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传动零件不拼凑焊接,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6)后三轮车前叉无变形、拼凑焊接、转向沉重、跑偏、阻滞现象,左右减震器性能良好。 5.制动部分 (1)机动车设置行车制动及驻车制动装置。 (2)行车制动器的踏板,有适当的自由行程。 (3)各式行车制动器,均能在第一脚达到最大的制动效能。 (4)制动器能保证在踏板踏下(拉杆拉出)全行程的1/3至3/4时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棘轮式手制动器能在拉杆最大行程的2/3以前产生最大制动作用。(5)制动器的操纵踏板或拉杆,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后,留有1/4以上的储备行程。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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