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施工验收规范[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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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 施工 验收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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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变电工程电气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第一篇 电气质量处罚规定
第一章 目的
第1条 目 的
为了规范变电站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方法和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方法,增强员工的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方法,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提高施工质量,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确保顾客满意,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公司所承担施工的变电工程(安装及调试)过程控制、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工程验收中的质量处罚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处罚依据
第2条 本条例的处罚依据
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110kV—500kV送变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第2部份:变电电气安装工程 Q/CSG 10017.2-2007
2.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3.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4.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5. GB5017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6.GB50171—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7.GB50172—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8. GB50254—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9. GB50255—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10. GB50256—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1.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 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13. GBJ147—1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14.GBJ148—1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15. GBJ149—1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6. DL/T754—2001《铝母线焊接技术规程》;
17. 《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 (2006版)》;
18. 南方电网安生 [2005]4号文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项重点反事故措施》。
19.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782—2002
20. 所施工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含质量计划)或施工组织措施计划。
21. 公司整合体系文件(包括管理手册、与质量有关的体系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性文件的变电篇)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承建的110—500kV变电安装及调试工程中涉及施工质量和工程档案的管理、保证、控制等方面。
第4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质量检验处罚条例》(变电安装及调试工程篇2007修订版)同时作废。
第二篇 过程控制处罚细则
第5条 未使用效版本的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规程规范不齐全,标准使用清单与实物不符,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6条 不按图纸、规范标准、技术措施进行施工队和项目级交底或交底无签字,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7条 不重视质量,违章指挥或不接受质检员意见,限期整改通知下发后不认真整改,或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8条 经查实特殊工种作业由非持证人员担任或焊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9条 项目部未设置专(兼)职质检员或专(兼)职质检员未取证,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10条 不按规程、规范要求的工序施工的行为,项目部处以罚款2000元,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第11条 无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及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或计划和记录无签字,项目部处以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第12条 认真执行监理工作典型表式,对方案、措施、人员资质等有报审要求的材料未进行监理报审,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13条 未执行重大施工方案公司报审制度的施工行为,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14条 未按体系文件要求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加工件等,进行“物资验证记录”检验或试验,并做质量检验状态标识。项目部处以罚款2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元罚款。
第15条 未履行电气施工前与土建的(交接)复检工作,不符合者项目部处以罚款2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元罚款。
第16条 成品、设备等无保护措施,或有措施未认真执行,造成已有成品、设备损伤、或赃污。项目部处以罚款2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17条 无主要原材料(电缆、导线、接地扁钢等)质保资料,或资料不齐全,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18条 无电气设备开箱检查记录,或设备开箱检查记录不齐全、无签字,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19条 电气设备到货未建立设备到货台帐或设备台账不齐全,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20条 电气设备材料因规范有要求,而现场不能进行检验的产品、厂方应对其做出质量承诺,未收到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就取用施工,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21条线在施焊前未取得合电气管母线及软母格的试件试验报告,项目部处以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第22条 对于电气设备本身缺陷,无厂家任何授权证明材料交由项目部处理,安装人员擅自更改电气设备的外观、结构处理设备缺陷,项目部处以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第23条 电气设备设备 (隔离开关、断路器等)调整不按照厂家技术文件及规范要求执行,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24条 电气高压电缆头制作未遵照厂方技术文件要求制作。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25条 电气高压敷设电缆时严格依照设计要求进行,未满足设计要求裕度。项目部处以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第26条 电气安装工程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项目部按Q/CSG 10017.2-2007标准编制所承担的质量验评范围,经监理单位核查、汇总,并经建设单位确认。未编制和审批处罚项目项目部2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0元。
第27条 分部验评资料检查按照与工程同步的原则进行检查,分项、分部工程完工,相应的资料必须完备。资料检查每缺一项,项目部处以罚款1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资料负责人分别处以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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