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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doc

  • 上传人:sychuang
  • 文档编号:61120310
  • 上传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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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劳动 防护用品 管理 办法
    资源描述:

    石家庄供电公司文件
    石供人〔2007〕64号
    关于下发《石家庄供电公司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本部各部门、单位,各县(市)供电公司、矿区电力局: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华北电力集团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华北电集人(2000)60号〕文件规定,公司制定了《石家庄供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2007年12月18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现下发给你们,原《石家庄电业局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实施细则》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石电业人〔2001〕9号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供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职工 劳动 保护 管理 办法 通知
    石家庄供电公司办公室 2007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
    石家庄供电公司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华北电力集团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华北电集人〔2000〕60号)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华北电力集团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华北电集人〔2000〕60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涉及到公司各部门、单位,各县(市)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1.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和发放标准的制定、修改、补充。
    2.负责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和发放标准的贯彻执行。
    3.负责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编制。
    4.负责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费用预算申报和支出审核工作。
    5.负责组织劳动防护用品的选定工作。
    6.负责由于突击抢修等一次性的劳务,需加发防护用品的审批。
    7.负责特殊情况所需用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防毒面具,六氟化硫防护服等)的组织审议和报批。
    第五条 安监部职责
    1.负责参加劳动防护用品的选定工作。
    2.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及其正确使用工作。
    3.参加属于特殊情况所需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防毒面具,六氟化硫防护服等)的审议。
    第六条 监察部职责
    负责参加和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选定工作。
    第七条 工会职责
    1.负责参加劳动防护用品的选定工作。
    2.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 行政后勤部门职责
    1.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制度。
    2.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选定准备工作并参加选定工作。
    3.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工作。
    4.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报销工作。
    5.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卡片的管理和管理部室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统计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职责
    1.负责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费用预算的下达。
    2.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报销结算工作。
    第十条 生产部职责
    参加属于特殊情况所需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防毒面具,六氟化硫防护服等)的审议。
    第十一条 各生产、营销单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卡片管理和计划的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市)供电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选定工作组职责
    由人力资源部、安监部、监察部、工会、行政后勤部门、职工代表组成劳动防护用品选定工作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选定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四条 管理的原则
    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伤害,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所必需配备的具有防护功能的用品,是保障生产建设顺利进行的条件之一。
    2.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凡属在生产过程中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所必需配备的则发,否则不发。
    3.劳动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八字方针。
    4.劳动防护用品标准,是不同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依据,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5.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当发给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6.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参照该工种标准发给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8.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有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 新增、改变岗位人员及公用等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新增职工由所在部门、单位持由人力资源部签发的新增员工通知单,到行政后勤部门办理登记劳动防护用品卡片手续。按标准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2.职工经批准改变工种岗位的,自批准调动或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3.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六氟化硫防护服等)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调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4.发给防护眼镜工种岗位的员工,经医院检查确患眼疾,必须配制镜者(如近视、远视、散光)可配制一副眼镜。但必须经卫生所、所在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批准,劳保库登记、以发票为凭。50元不足者、实报实销,超过50元只报50元,超出部分自理。由于各种原因需要配制新镜,报销办法同上,但使用期限不得低于规定的年限。
    5.外来学习或大、中专、技校师生实习,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由本人或管理单位自理。
    第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损坏、丢失的管理。
    1.职工对劳动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人为的损坏。对无故损坏或丢失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由其负责修理或赔偿。
    凡丢失、损坏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均由本人负责。本人申请、班组、车间证明,人力资源部批准按以下办法办理赔偿后方可重新领取。赔偿标准如下:
    凡不足规定使用期1/5按原价赔偿;
    凡不足规定使用期2/5赔偿原价的4/5;
    凡不足规定使用期3/5赔偿原价的3/5;
    凡不足规定使用期4/5赔偿原价的2/5;
    2.为抢救国家财产而发生劳动防护用品损坏,不能使用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组、车间证明、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可予以补发。新补发的防护用品从发放日期始计算。
    第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验收、保管、发放、结算。
    1.各单位于3月10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计划。
    2.行政后勤部门于3月底前,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采购 验收制度的要求,完成劳动防护用品选定的前期准备工作。
    3.劳动防护用品选定工作组,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选定工作。
    4.行政后勤部门负责与选定的供货方办理供货合同、进货及验收等具体工作。
    5.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和定期试验,按照所选定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说明和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2〕777号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
    6.行政后勤部门填写费用报销单附购货发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7.各部门、单位到行政后勤部门按计划办理劳动防护用品领用手续。
    第十八条 其他
    1.由于突击抢修等一次性的劳务,需加发防护用品时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发放。
    2.凡属于特殊情况所需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防毒面具,六氟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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