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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GB 11217-1989 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pdf

  • 上传人:hsy982002
  • 文档编号:60908777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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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1217-1989 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 11217 1989 设施 流出物 监测 一般 规定
    资源描述:
    免费标准下载?(www.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
    GB11217-89
    The regulations for monitoring effluents
    t nuclear facilities
    主恧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涴出物的监测目的、编制监测计划的原则和要求;采样和测量技术要求以及测
    量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存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处理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所有核设施的流出物监测
    2·术语
    2.1流出物
    在本规定中,是放射性流出物的简称。是指经过废物处理系统和(或)控制设备(包括就地疋存和衰
    变)之后,从核设施内按预定的途径向外环境排放的气载和液态放射性废物。
    2.2核设施
    生产、使用、处理和贮存强及较强放射性物质的建筑物及其内部装备。包括铀、钍冶炼厂,核反应堆,
    放射性同位素分离工厂,核燃料后处理厂,铀(或钍)加工厂广,核燃料元件工厂,甲级放化实验室,强辐照
    源,大功率粒子加速器,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设施等。
    2.3流出物监测
    对流出物进行采样、分析或其他测量工作,以说明从核设施排到外环境中的放射性物流的特征
    4计划外释放
    除了计划内排放之外的一切释放,包括事故释放
    2.5计划内排放
    在核设施的工艺流程图中已标明的排放,或由主管部门计划安排的排放,其大致的活度(或比活
    度)、成分以及排放时间都是预知的。
    2.6采样
    是在一定时间内,用代表性取样方法从流出物中获得与时间成正比的一定量样品
    2.7就地测量
    在现场对流出物或其样品进行物理测定或化学分析,可迅速得出结果
    2.8实验室测量
    将采得的样品运回实验室,经过一定的物理或化学处理之后,再行测定或分析
    2.9总排出口
    在核设施内,流出物的所有排放管道汇集在一起形成总管,该总管与环境的交接点,称为总排出?
    2.10主管当局
    国务院为了与辐射防护和核安全有关的特定目的而任命或认可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2.11管理限值
    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03-16批淮
    1990-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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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1.1217--89
    由国家监督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中规定的流出物中放射性成分的数量限值。
    2.12运行限值
    为了确保达到管理限值的要求。由运行单位自行制订的流出物中放射性成分的数量限值。
    2.13准确性
    用准确度衡量。是测量结果中系统误差与随机误差的综合,表示测量结果与真值的一致程度。
    2.14总活度测量
    不区分流出物中核素的测量,包括总α、总得或总丫活度的测量
    2.15特定放射性核素测定
    用放化分离的方法或用能谱分析的方法或其他方法,测定流出物或其样品中若干核素的放射性活

    3流出物监测的目的和计划
    3.1流出物监测的目的
    3.1.1判明本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数量,以便与管理限偵或运行限值进行比较。
    3.1.2为应用适当的环境模式评价环境质量、估算公众所受的剂量提供源项数椐和资料。
    3.1.3为判明设施的运行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控制装置的工作是否正常有效提供数据和资料
    3.1.4使公众确信核设施的放射性释放确实受到严格的控制。
    3.1.5迅速发现和鉴定计划外释放的性质(种类)及其规模。
    3.1.6给出是否需要启动警报系统或应急警报系统的信息。
    3.2流出物监测的计划
    3.2.1編制原则
    凡有流出物监测任务的单位,都应当按最优化的原则编制流出物监测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监
    督部门备案。必要时应附上说明材料
    3.2.2总的要求
    3.2.2.1监测计划应满足本规定3.1条阐述的民的。
    3.2.2.2在制订监测计划时,要特別注意各类核设施的特点和发生计划外释放的可能性
    3.2.2.3在监测计划中,应把预计或可能有放射性污染的所有流出物都置于常规监测之下。
    3.2.2.4要合理选择监测点的位置,使该点的监测结果能够代表实际的排放。监测点应设在核设施内、
    废物处理系统或控制装置的下游,同时考虑易接近性和可行性。
    3.2.2-5要合理确定取样和测量频率以及要监测的核素种类。要监测的核素种类不得少于有管理限
    值、本设施有可能排放的核素种类数。
    3.2.2.6在一个核设施内部,任何排放点,如果根据该设施的设计指标并经过一段时间的监测之后,确
    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并在获得主管部门和监督部「的同意后,可免于监测:
    与执行的标准比较,仅有数量很小或浓度很低的放射性物质释放出来
    b.在该设施的流出物总量中所占的份额很小。
    3.2.2.7为了合理地评价监测结果,除了放射性监测之外,还应根据需要泗量其他有关的物理和化学
    参数(例如流出物的化学成分、粒度分布、排风流量、污水流量、烟囱和取样管道内的温度和湿度。对于大
    型的核设施,还要测定排放国的风向、风速以及其他有关的气象资料)
    3.2.2.8用于常规监测的仪表应有足够宽的量程,以适应计划外释放的监测。用于关键释放点的监测
    仪表,必须考虑冗余技术。
    3.2.2.39核设施的运行单位,应根据本设施的需要,或根据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特定核素
    的分析和测定。
    5.2.2.10在下列情况下,并在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和监督部门的认可后,可只进行总活度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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