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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ZJM-013-4423-2018 手持式电动搅拌器.pdf

  • 上传人:yanh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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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M-013-4423-2018 手持式电动搅拌器 ZJM 013 4423 2018 手持 电动 搅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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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ZJM-013-4423-2018 手持式电动搅拌器手持式电动搅拌器 2018-08-23 发布2018-08-23 实施 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 发布 1 目 录 前言前言.3 0 0 引言引言.4 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4 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4 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4 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4 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5 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5 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5 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5 4.1.24.1.2 受理受理.6 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6 4.2.14.2.1 送样原则送样原则.6 4.2.24.2.2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6 4.2.34.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7 4.34.3 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7 4.3.14.3.1 审查内容及要求审查内容及要求. 7 4.3.24.3.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7 4.3.34.3.3 审查结论审查结论.7 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7 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 7 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8 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8 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 8 4.5.24.5.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8 4.5.34.5.3 监督评价监督评价.9 4.64.6 证书到期再认证证书到期再认证. 9 5 5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 9 2 5.15.1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9 5.1.1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9 5.1.25.1.2 认证变更认证变更.9 5.1.3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10 5.1.4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10 5.25.2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10 5.3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11 6 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11 附录附录 1 1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12 附录附录 2 2 自我声明自我声明.13 3 前言前言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 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 为资料性附件。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UL美华认证有公司。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4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手持式电动搅拌器 0 0 引言引言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手持式电动搅拌器产品认证的要 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条件下,一种带有一个或多个用于安装搅拌头的输出轴,对涂料、腻子、 外墙混合泥灰料、化工原材料(不含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材料)等类似材料进行搅拌作业的交直流两 用、单相串励手持式电动搅拌器(以下简称搅拌器)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本细则不适用于电钻、 冲击电钻、食品加工行业的搅拌器、电池供电的搅拌器。 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 DB33/T 944.1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 DB33/T 944.2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管理要求 T/ZZB 0420-2018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 手持式电动搅拌器 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 按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企业的相同类别搅拌器、相同电动机类型、相同的额定电压等级、相 同的电动机定转子冲片尺寸、相同防护结构类型,相同的安全结构的产品可为一个认证单元。不同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a) 单相串励,单相感应电动机不属于同一认证单元; 5 (b) 直流,交流电动机不属于同一认证单元; (c) 单相感应,三相感应电动机不属于同一认证单元; (d) 不同的绝缘等级的电动工具不属于同一认证单元; 绕组采用B级及以上绝缘等级时,应按GB/T 11021的规定进行绝缘结构评定。 (e) 不同的防电击保护类别的电动工具不属于同一认证单元。 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 按照 3.1 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 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4.1.1.1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体系文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 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等资料。 4.1.1.24.1.1.2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 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 证明。 6 4.1.24.1.2 受理受理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 4.2.14.2.1 送样原则送样原则 产品检验(型式试验)采用送样检验。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验;初次认证产品主型号为5 台,其它差异型号各为1台,再认证产品为3台,其它差异型号各为1台。 4.2.24.2.2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ZZB 0420-2018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 手持式电动搅拌器(表 7)中的检验项目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 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 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 0420-2018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 手持式电动搅拌器(表7)中(不含2、3、4、5、6、7、8、27、 33、36),要求判定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 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a. 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和CNAS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构未覆盖“浙 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 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c. 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 致; d. 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 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7 4.2.34.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发生不合格时,执行T/ZZB 0420-2018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 手持式电动搅拌器 8.3.3 判定规则, 作出判定结论。 当判定不符合要求时, 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后重新检验,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 项,则判定为不合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 15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4.3 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 4.3.14.3.1 审查内容及要求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 部分 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 第2 部分 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浙江制造产品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审核范围包 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设计、生产。 4.3.24.3.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4.3.34.3.3 审查结论审查结论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 5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8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 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如不能如期接 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a) 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 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 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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