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3 农业用尿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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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401.3—2010
农业用尿素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农业用尿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产品一级分类
产品二级分类
产品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4
401
401.3
分类名称
农资
化肥
农业用尿素
2.2 产品种类
表2 农业用尿素技术指标 %
项目
指标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总氮(N)(以干基计)
≥
46.4
46.2
46.0
缩二脲 ≤
0.9
1.0
1.5
水分(H2O) ≤
0.4
0.5
1.0
亚甲基二脲(以HCHO计) ≤
0.6
0.6
0.6
粒度
d 0.85mm~2.80mm
d 1.18mm~3.35mm
d 2.00mm~4.75mm
d 4.00mm~8.00mm
93
90
90
注1: 若尿素生产工艺中不加甲醛,可不做亚甲基二脲含量的测定。
注2: 指标中粒度项只需符合四档中任一档即可,包装标识应表明。
3 术语和定义
3.1 尿素:NH3和CO2在高温下反应生成胺基甲酸铵,经脱水后生成尿素。
分子式:CO(NH2)2
相对分子质量:60.055
3.2 标明量(值):在肥料包装、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农业用尿素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农业用尿素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
表3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33000
≥50000且<133000
<50000
5 检验依据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
GB 2440-2001 尿素
GB/T 2441.1-2008 尿素测定方法 第1部分:总氮含量
GB/T 2441.2-2001 尿素测定方法 缩二脲含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T 2441.3-2001 尿素测定方法 水分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T 2441.7-2001 尿素测定方法 粒度的测定 筛分法
GB/T 2441.9-2001 尿素测定方法亚甲基二脲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鉴于目前国内尿素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的是农业用尿素,极少生产工业用尿素,故本规范规定抽样为农业用尿素,规格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并必须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6.2.2 抽样基数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不超过1500吨。如生产单位有各等级的产品,只抽取其中一个等级的产品。
6.2.3 抽样数量
6.2.3 .1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4“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 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4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6.2.3.2 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采取样品。每袋取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样品总量大于2kg。
6.2.4 抽样应注意问题
6.2.4.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并拍照存档,填写样品接收情况单。
6.2.4.2 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6.2.4.3 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如有欠缺,则应补齐。对典型企业、产品销售现场,应尽可能拍照留证。
6.2.4.4 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
6.3 样品处置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为600g~1200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聚乙烯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样品供产品质量检验,一瓶作为异议处理复检样品。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通过邮寄或随身带回抽样单位。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计划抽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抽样单中“产品等级”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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