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31

类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doc

  • 上传人:伟康流体
  • 文档编号:59775982
  • 上传时间:2017-06-17
  • 格式:DOC
  • 页数:31
  • 大小:114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工业企业 设计 卫生标准 GBZ1 2002
    资源描述: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of Industrial GBZ1-2002自2002-6-1起执行 前言   本标准第1、2章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之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吴维皑 邵强 于永中 施瑾 赵容 刘江 吕伯钦 梁友信 傅慰祖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TJ36-7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Occupational ExposureLimits)1997   ACGIH(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   3 总则   3.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3.2 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亦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标准的有关规定。   3.3 工业企业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认证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当需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配置卫生辅助设施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之符合卫生要求。   GBZ1-2002   4 选址与总体布局   4.1 选址   4.1.1 工业企业选址需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恙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健康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4.1.2 建设单位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4.1.3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4.1.4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4.1.5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   4.1.6 属于第一、二类开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业企业严禁设在市内。   4.1.7 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按GB11654~GB11666、GB18053~GB18083及其它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4.1.8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   4.1.9 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等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   4.2 总体布局   4.2.1 平面布置   4.2.1.1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生活区、住宅小区、生活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点、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以及各类卫生防护、辅助用室等工程用地,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布局。   4.2.1.2 工业企业总平面的分区应按照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的原则处理,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更衣室、 洗室外,不得设置非生产用房。   4.2.1.3 反映工业企业建筑群体的总平面图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的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内容,必须满足职业卫生评价要求。   4.2.1.4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产生高噪声的车间与低噪声的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有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4.2.1.5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散发有害物和产生在害因素的车间,应位于相邻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和生活区(包括办公室、厨房、食堂、托儿所、俱乐部、宿舍及体育场所等)布置在当地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将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二者之间。   4.2.1.6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4.2.1.7 高温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角度不得小于45度。   4.2.1.8 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邻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4.2.1.9 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和工业窑炉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4.2.1.10 车间内发热设备相对于操作岗位应设计安置在夏季最小风向频率上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   4.2.1.11 以自然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高于1.2m。   4.2.2 竖向布置   4.2.2.1 放散大量热量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行之有产的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   4.2.2.2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如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则应将其安装在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大、功率大的生产设备应设计隔振措施。   4.2.2.3 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汽的废水排放管道禁止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若需通过时,必须严格密闭,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气逸散至室内。   5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5.1 防尘、防毒   5.1.1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有毒作业宜采用低毒原料代替高毒原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高毒原料时,应强化通风排毒措施。   5.1.2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与毒性小的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5.1.3 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采取防尘防毒通风措施控制其扩散,使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要求。   5.1.4 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5.1.5 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酯类)蒸汽,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除上述有害物质的气体及蒸汽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应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5.1.6 设计部门应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所使用和生产的化学物质及其产生的中间产物和副产品的工艺流程和毒性作用的主要特点,以及有关的卫生防护资料。   5.1.7 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5.1.8 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亦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使工作地点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规定的接触限值的要求。   5.1.9 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5.1.10 当机械通风系统采用部分循环空气时,送入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规定的接触限值的30%。   5.1.11 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例如毛类、破烂布分选、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5.1.12 供给工作场所的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产生粉尘而不放散有害气体或放散有害气体而又无大量余热的工作场所、有局部排气装置的工作地点,可由车间上部送入空气。   5.1.13 经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必须通过净化设备处理后,才能排入大气,保证进入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5.1.14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事故排风装置的排出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   5.1.15 有可能泄漏液态剧毒物质的高风险度作业场所,应专设泄险区等应急设施。   5.1.16 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必须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5.1.17 通风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GBJ19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5.1.18 通风系统的组成及其布置应合理,管道材质应合格。容易凝结蒸汽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物质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5.1.19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上的尾气和局部排气装置排出装置排出浓度较高的有害气体应引入有害气体回收净化处理设备,经净化达到GB16297—1996要求后排放;如直接排入大气,应引至屋顶以上3m高处放空。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   5.1.20 车间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本标准第5.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文档分享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doc
    链接地址:https://www.wdfxw.net/doc59775982.htm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www.WDFXW.net 

    鲁ICP备09066343号-25 

    联系QQ: 200681278 或 335718200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