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 述
1.1 委托单位情况简介
矿井名称:高阳煤矿
法定代表人:
矿井性质:私有企业
设计能力:6万t/a
井田面积:1.66Km2
可采储量:247.99万t
服务年限:29.5a
井口坐标:混合提升立井 X=3888701.257
Y=37359146.48
Z=924.138
回风立井 X=3888701.257
Y=37359096.48
Z=894.138
1.2 评价对象及范围
评价主要对该矿井的自然安全条件、矿井瓦斯、顶底板、提升运输、通风、供电、排水等生产系统、生产环节、地面生产系统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
1.3 评价的目的
依据《
安全预评价导则》的要求,结合《高阳煤矿矿井设计》所选择的方案,辩识与分析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主要致因因素和易发场所、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评价主要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以便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提出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措施,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生产效益。
1.4 评价依据
1.4.1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部 1996 年第 3 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1998 年第 10 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
预评价管理办法》;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办字( 2001 ) 39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技装字( 2002 ) 45 号文件,“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3 )第 5 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3 )第 6 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10)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办字( 2003 ) 24 号“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安监管技装字( 2003 ) 37 号“关于《印发
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
(12)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 2003 ) 58 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3)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 2003 ) 60 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1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技装字 [2003]114 号《煤矿安全评价导则》;
(15)国务院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委会 [2004]13 号文“关于印发《 2004 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1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第 8 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7)其它适用于
安全预评价的法律、法规
1.4.2 依据的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规范
(1)《煤矿安全规程》
(2)《煤炭工业设计规范》
(3)煤炭行业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
1.4.3 建设项目相关立项文件及资料
1.5 评价单元的划分
1.5.1 矿井评价单元划分原则
评价单元划分的目的,是为了把一个复杂的系统划分为数个相对比较独立,便于系统危险性评价操作、灾害控制、安全管理的子系统。
如果把一个矿井视为一个系统,那么在这个系统中存在有一些在空间上比较独立的子系统,例如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这些子系统不但在空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在事故致因因素上也具有一定的独立、完整性。按照以上原则,评价以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为主,对高阳煤矿进行评价单元的划分。
1.5.2矿井评价单元的划分
在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中,报告辨识与分析了矿井可能存在的11种危险、有害因素,但是结合类比工程的分析,无论是从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还是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来讲,矿井瓦斯爆炸事故、火灾、水灾、顶板事故、煤尘爆炸事故、提升运输、机械伤害事故、电气设备或设施伤害、中毒窒息事故的危险性都相对较大,由此,评价在对高阳煤矿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对矿井评价单元的划分如下:
(1)矿井瓦斯事故评价单元;
(2)矿井火灾事故评价单元;
(3)矿井水灾事故评价单元;
(4)矿井顶板事故评价单元;
(5)矿井煤尘爆炸事故评价单元;
(6)提升运输事故评价单元;
(7)电气设备或设施伤害评价单元;
(8)爆破伤害评价单元。
各评价单元子单元的划分具体见第六章定性、定量评价。
1.6评价方法的选择
评价总共选用了3种评价方法对高阳村煤矿8大评价单元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对矿井重大危险源(矿井瓦斯爆炸事故、火灾事故、水灾事故、顶底板事故、煤尘爆炸事故)选用两种及两种以上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对其它主要危险源选用一种或两种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单元评价方法的选择见第六章定性、定量评价。
1.6.1预先危险性分析法
(1)预先危险性分析法主要用于对危险物质、装置和主要区域等进行分析,包括设计、施工和生产前。该方法一般是首先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性类别、出现条件、导致事故的后果进行分析,其目的是识别系统中潜在的危险,确定其危险等级,防止危险发展成事故。预先危险性分析一般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预先危险性分析格式见表1-6-1。
(2)预先危险性分析法的等级划分
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在分析系统危险时,为了衡量危险性的大小及其对系统的破坏程度,将各类危险性划分为 4 个,详见表1-6-2。
预先危险性分析表格
表1-6-1
单元: 评价单元
潜在事故
危险因素
触发条件( 1 )
触发条件(2)
事故后果
危险等级
改进措施、
预防方法
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危险性划分等级
表1-6-2
危险性等级分级表
危险程度
可能导致的后果
Ⅰ
安全的
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及系统损坏
Ⅱ
临界的
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还不至于造成人员伤亡、系统损坏或降低系统性能,但应予以排除或采取控制措施
Ⅲ
危险的
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损坏,要立即采取防范对策措施
Ⅳ
灾难性的
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及系统严重破坏的灾难性事故,必须予以果断排除并进行重点防范
1.6.2事故树评价方法
事故树方法本身属于定性、定量评价方法,但由于目前没有相关的煤矿统计数据来确定基本事件的发生概率。因此,只能分析顶上事件的致因因素、求解最小割(径)集以及求解各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进行定性评价。
1.6.3矿山工程安全评价法
此种方法是目前普遍应用的评价矿井危险程度的一种评价方法。此种方法是依据事故树的原理,取对顶上事件影响较大的指标进行评价,建立评价数学模型,根据矿井的实际状况进行每个评价因子的取值,并进行计算,求解顶上事件的概率值,由于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