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T 3042-2007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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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T 3042-2007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3042 2007 合成纤维 采暖 通风 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
- 资源描述:
-
CS91.080
备案号:J66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T3042-2007
代替SH3042-1991
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Design specification of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for synthetic fiber
中品化
2007-01-25发布
200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SH/T3042-2007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空气计算参数………
3.1室内空气计算参数…………………………………1
3.2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4采暖……2
4.1一般规定………………………………………2
4.2采暖系统…
5通风…………………………………2
5.1一般规定……………………2
5.2机械通风…………3
6空气调节………………………………………4
6.2负荷计算………………
6.3系统设计……6
6.4气流组织
6.5空气处理……6
7设备、风管及其他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计算参数………9
用词说明………………………?……………………15
附;条文说明…………………17
SH/T3042--2007
前言
本规范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2002年石化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国经贸厅行
业[2002]36号),由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范》SH3042-1991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7章和1个附录,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与《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3042-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删除或修改原规范中用之甚少或规定过细不利实际操作的条文,如双级喷水室的使用条件、丝
束冷却空气的处理流程、风机室设置两道密闭门等。
结合合成纤维厂许多工程实例,增加了部分条文,如用于丝束冷却的空调系统室外空气计算参
数的取值标准、电气仪表房间的空调设置要求等。
增加了部分安全防火条文。
原规范中的有些参数和条款作了修改,使之与现行的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Z1《エ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相一致。
个别条文的章节位置作了调整;部分条文用词作了调整,使之更为严密。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筑设计技术中心站管理,由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解释。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管理单位和主编单位,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筑设计技术中心站
通讯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
邮政编码:471003
电话:0379-64887187
传真:0379-64887187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浦东张杨路769号
邮政编码:200120
主要起草人:姜金娣沈兴民张玉良
本规范于1991年12月19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1次修订。
II
SH/T3042-2007
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合成纤维(涤纶、腈纶、维纶、锦纶、丙纶)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的空气计算
参数和设计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合成纤维厂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起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空气计算参数
3.1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3.1.1主要生产厂房的室内温度、湿度计算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当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
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3.1.2设计集中采暖时,辅助生产建筑物的室内计算温度按下列规定采用
a)轻作业:18℃~21℃;
b)中作业:16℃~18℃
c)重作业:14C~16℃
dの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m~100m2)时,轻作业时可低至10℃;中作业时可低至7℃;重作
业时可低至5℃。
注:作业种类的划分,系按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3.1.3辅助生产建筑物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的允许温
差确定,不应超过表1规定。
表1辅助生产建筑物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
温度,℃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2224252862228292≥3
允许温差
10
9
工作地点温度
≤32
32
32~3535
1.4当作业地点气温大于或等于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
3.1.5高温作业车间应设工间休息室。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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