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15.2-2010 淀粉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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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15.2—20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15.2—2010 淀 粉 糖 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淀粉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淀粉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15 115.2 分类名称 食品 糖 淀粉糖 2.2 产品种类 淀粉糖产品主要有食用葡萄糖、低聚异麦芽糖、果葡糖浆、麦芽糖、麦芽糊精、葡萄糖浆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一水葡萄糖 以淀粉或淀粉质为原料,经液化、糖化所得的葡萄糖液,再经过精制、浓缩、冷却结晶所得的含有一个水分子的产品。 3.2 无水葡萄糖 以淀粉或淀粉质为原料,经液化、糖化所得的葡萄糖液,再经过精制、浓缩、蒸发结晶所得的产品。 3.3 全糖粉 以淀粉或淀粉质为原料,经液化、糖化所得的葡萄糖液,再经过精制、浓缩、干燥所得的产品。 3.4 低聚异麦芽糖 淀粉糖的一种,主要成分为α-1,6-糖苷键结合的异麦芽糖(IG2)、潘糖(P)、异麦芽三糖(IG3)及四糖(含四糖)以上(Gn)的低聚糖。 3.5 果葡糖浆 以淀粉或淀粉质为原料,经全酶法、酸法、酶酸法或酸酶法水解,经酶法异构化,并精制而得的果糖和葡萄糖的混合糖浆。 3.6 麦芽糖 以淀粉或淀粉质为原料,经液化、糖化、精制而成的,主要成分为麦芽糖的产品。 3.7 麦芽糊精 以淀粉或淀粉质为原料,经酶法低度水解、精制、喷雾干燥制成的不含游离淀粉的淀粉衍生物。 3.8 葡萄糖浆 以淀粉或淀粉质为原料,经全酶法、酸法、酶酸法或酸酶法水解,精制而得的含有葡萄糖的混合糖浆。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淀粉糖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淀粉糖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5000且<10000 <5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15203 淀粉糖卫生标准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T 20883 麦芽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0885 葡萄糖浆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完成。 在生产企业所抽查的样品基数不得少于50kg;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样品。大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抽样数量为2kg,加抽1个完整包装产品,液体产品应在液面10cm以下处抽取样品;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抽样数量为2kg,不少于4个包装。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的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若所抽产品为大包装产品,其加抽的完整包装产品用于微生物检测,为检验样品。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封样单上签字并共同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包装、封样,样品运输过程中注意防潮、防晒。样品接收人员应仔细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包装及封条的完整性,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6.4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淀粉糖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淀粉糖”,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淀粉糖销售总额;计划抽查“葡萄糖浆”,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葡萄糖浆年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葡萄糖含量c GB/T 20880 企业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T 20880 ● 2 IMO含量d GB/T 20881 企业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T 20881 ● 3 IG2+P+IG3含量d GB/T 20881 企业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T 20881 ● 4 干物质(固形物)e GB/T 20882 GB/T 20885 企业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T 20885 ● 5 果糖f GB/T 20882 企业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T 20882 ● 6 葡萄糖+果糖f GB/T 20882 企业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T 20882 ● 7 麦芽糖含量g GB/T 20883 企业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T 20883 ● 8 DE值h GB/T 20884 GB/T 20885 企业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T 20885 ● 9 总砷 GB 15203 强制性 GB/T 5009.11 ● 10 铅 GB 15203 强制性 GB 5009.12 ● 11 二氧化硫残留量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4 ● 12 菌落总数 GB 15203 强制性 GB 4789.2 ● 13 大肠菌群 GB 15203 强制性 GB 4789.3 ● 14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15203 强制性 GB 4789.4 GB/T 4789.5 GB 4789.10 ● 注: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C仅适用于食用葡萄糖 d仅适用于低聚异麦芽糖 e仅适用于果葡糖浆、葡萄糖浆 f仅适用于果葡糖浆 g仅适用于麦芽糖 h仅适用于麦芽糊精、葡萄糖浆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和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产品微生物项目不进行复检的。 9.3.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郭剑雄)、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邴炜)、国家食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刘培杰)、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吴毓炜)。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6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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