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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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002 工作 场所 有害 因素 职业 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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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TJ36—79相比变化如下: ——分为两个标准 ——修订了原111项有毒物质和9项粉尘的标准值 ——纳入后颁布的119项国家标准 ——增订119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傅慰祖、杨磊、于永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标 准 GB3869—1983,GBT4200—1997,GB8773~8780—1988,GB10328~10439—1989,GB11516~11522—1989,GB11524~11532—1989,GB11719~11726—1989,GB16182~16250—1996,GB3869—1997,GB17052~17055—1997,GB18528~18563—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GBZ2-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96—8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 GB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3.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3.3 工作地点(Work Site)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4 卫生要求 4.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4.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表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4.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 表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 序号 中文名CAS No. 英文名 最高容许浓度 (孢子数/m3) 时间加权平均 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 容许浓度 1. 白僵蚕孢子 Beauveria bassiana 6×107 — — 4.4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4.1 电磁辐射暴露限值(Limits for exposure to electromagnetic fields)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2 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Health standard for evaluating meteorogical condition in the hot work environment) 4.4.2.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工作场所气象条件卫生评价标准及其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面各类高温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 4.4.2.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高温作业:高温作业系指工作场所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w/m3·h或84kJ/m3·h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 4.4.2.3 卫生要求 按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分为<30℃和≥30℃两类地区,每类按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提出本卫生评价标准,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不超过下表规定的限值。 表4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上限值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分区* <30℃地区 ≥30℃地区 ≤15 31 32 ~20 30 31 ~25 29 30 ≥25 28 29 注:*所示温度为干球温度 4.4.2.4 测试方法 4.4.2.4.1 本标准中"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按GB3896—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执行。 4.4.2.4.2 本标准中"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按GBJ19—87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 4.4.2.4.3 测试要求按GB934—89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执行。 4.4.2.4.4 高温作业综合温度的测定采用通风温湿度计、黑球温度计的测定值,按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计算方法,用公式计算出(或按有关表、图查出)综合温度(℃)。亦可用经鉴定或计量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综合温度测试仪器直接测出综合温度(℃)。 4.4.2.4.5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计算方法 根据通风温湿度计、黑球温度计的测定值,按公式计算出综合温度(℃),公式为: 综合温度(℃)=湿球温度(℃)×0.7+黑球(或干球)温度(℃)×0.3 ………(1) 或根据黑球(℃)、湿球温度(℃)查附表a或附图a得出综合温度(℃)。当无热辐射源存在时,黑球温度可用干球温度代替。 4.4.3 高温作业分级(Classified standard of working in hot environment) 4.4.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大小的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对高温作业实施劳动安全卫生分级管理。 4.4.3.2 定义 4.4.3.2.1 生产性热源 指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和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或工件等。 4.4.3.2.2 工作地点 指作业人员进行生产操作或为了观察生产情况需要经常或定期停留的地点。若因生产劳动需要,作业人员在车间内不同地点进行操作,则整个车间可称为工作地点。 4.4.3.2.3 WBGT指数 WBGT指数亦称为湿球黑球温度(℃),是表示人体接触生产环境热强度的一个经验指数,它采用了自然湿球温度(tnw)、黑球温度(tg)和干球温度(ta)三中参数,并由下列公式计算而获得: 室内作业:WBGT=0.7tnw+0.3tg………………………………………(2) 室外作业:WBGT=0.7tnw+0.2tg+0.1ta……………………………(3) 4.4.3.2.4 高温作业 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作业地点平均WBGT指数等于或大于25℃的作业。 4.4.3.2.5 接触高温作业时间 指作业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8h)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min)。 4.4.3.2.6 定向辐射热 指生产性热源同工作地点的某一方同辐射的热量。 4.4.3.3 高温作业分级 按照工作地点WBGT指数(即湿球黑球温度(℃))和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将高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越高表示热强度越大,见下表。 表5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 接触高温 作业时间 WBGT指数(℃) (min) 25~26 27~28 29~30 31~32 33~34 35~36 37~38 39~40 41~42 43~ ~120 Ⅰ Ⅰ Ⅰ Ⅰ Ⅱ Ⅱ Ⅱ Ⅲ Ⅲ Ⅲ 121~240 Ⅰ Ⅰ Ⅱ Ⅱ Ⅲ Ⅲ Ⅳ Ⅳ 241~360 Ⅱ Ⅱ Ⅲ Ⅲ Ⅳ Ⅳ 361~ Ⅲ Ⅲ Ⅳ Ⅳ 4.4.3.4 定向辐射热的修正系数 在工作地点定向辐射热强度平均值等于或大于2kw/m2的高温作业,应在上表的基础上相应提高一个等级,但最高不应超过Ⅳ级。 4.4.3.5 WBGT指数测量与计算方法 4.4.3.5.1 测量时间 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应以最热季节测量值为分级依据。季节性或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应以季节内最热月测量值为分级依据。从事室外作业的工种,应以夏季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的测量值为分级依据。在生产正常和工作地点热源稳定时,同一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应测量3次,即工作后:9:00~10:00;13:00~14:00和16:00~17:00,连测3天,取平均值,如遇特殊生产工艺,工作地点热源不稳定时,可依据生产进程或具体情况,随时测量,同一测点连测3次,取平均值。 4.4.3.5.2 测量地点及位置 选择作业人员经常操作,停留或临时休息处,一般测量高度立位作业为1.5m高,座位作业为1.1m高。如作业人员实际受热不均匀,应测踝部、腹和头部。立位时测量点离地高度分别为0.1;1.1和1.7m处;座位时测量点离地高度分别0.1;0.6和1.1m。 4.4.3.5.3 WBGT指数的平均值计算公式: ………(4) 4.4.3.5.4 测量仪器与方法 4.4.3.5.4.1 测量仪器采用WBGT测量仪,或采用干球温度计、自然湿球温度计、黑球温度计,在同一地点分别测量计算。 4.4.3.5.4.2 自然湿球温度计的感温部分应为圆柱体,外径为(6±1)mm,长度为(30±5)mm测量范围为5~40℃;精度为±0.5℃。 4.4.3.5.4.3 黑球温度计的黑球直径为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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