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Q7010-2007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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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G Q7010-2007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Q7010 2007 桅杆 起重机 型式 试验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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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
特种设各安全技术规范TGQ7010-2007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ype Test Rule for Derrick Cra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6月15日
IGQ70102007
特种设音安全技术规范
目录
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中中曲中中中中中田中中?
附件A桅杆起重机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
附件B檍杆起重机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6)
附件C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RGr0109200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杆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保证檍杆起重机型式试验质量,根据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杆起重机的型式试验,包括固定式棯杆起重机和移动式檍
杆起重机。
第三条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C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
C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国家、行业相关的标准。
第四条檍杆起重机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提供的样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设计图样一致;
(二)拨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
(三)自检合格。
按照规定,样机需要进行監督检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监督检验项目合格的基础上
进行。
第五条型式试验时,造单位至少提供样机的以下技术文件
(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部件图及其相关的计算资料
(二)自檵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三)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四)主要受力结构件(起重、桅杆、立柱、斜撑)、主要零部件(高强度螺栓副、钢丝
绳、滑轮)、工作机构(起升、变幅、回转、行走机构)、操纵机构、电气和控制系统的检查记
录或者合格证明
(五)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文件;
(六)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
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由制造单位、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
机构三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只保留总图和主要受力结构
件图。
第六条型式试验应当在专用试验场或者制造单位内进行,特殊情况下可在使用现
场进行,但使用现场必须满足试验所要求的各种条件。
型式试验在使用现场进行,制造单位还应当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且报告使用单位
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七条型式试验时,试验现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应当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TSG O7010-200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二)试验环境温度应当为-15℃-40℃,风速小于或者等于8.3m/s;进行速度测试
时,风速等于或者小于3m/s;
三)试验載荷的误差为其±1
(四)电源电压值偏差为其ま5%。
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规定。
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型式试验场所的条件进行详细记录。
第八条式试验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九条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照设计文件,对样机进行检验,对祥机的
主要参数和基本尺寸进行测量(以下统称为型式检验),并且详细记录。
具体的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A。
样机型式检验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条型式试验主要项目如下
(一)性能试验(绝缘试验、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等)
(二)安全保护装置试验;
(三)续作业试验;
四)结构强度试验。
按照CB/T3811确定的整机工作级别大于或者等于A4的样机,应当进行连续作业
试验,其中主要用于安装或者檢修的可以不进行连续作业试验。
具体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B,各项型式试验应当进行详细
记录。
第十ー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分
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盖。
注;型号是指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和关健工艺相同,主要机构符合系列配置要求
的一种机型,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参数组成,并且用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十二条型式试验结東后,型式试验机构对于型式试验中发现的受到损伤和产生
缺陷的零部件、机构等,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拆卸进行检查。根据检査情况,型式试验机构
提出分析和处理意见,制造单位当进行处理。
型式试验样机如果作为正式产品交付使用,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型
式试验的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保证产品符合出厂要求。
第十三条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如下
(一)本细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本细则规定的任何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根据记录,向制造单位出
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C)。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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