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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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3324 1995 家具 通用 技术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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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Wooden furniture
代替GB3324-82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ments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及其他家具的木制件
2引用标准
GB/T3326桌、椅、凳类主要尺寸
GiB/T3327柜类主要尺寸
GB/T3328床类主要尺寸
(,B4893,1~4893.9家具表面漆膜测定法
GB/T10357.1~10357.6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ZBY80002家具表面软质稷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ZBY80003家具表面硬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3术语
3.1翘曲度
翘曲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上的整体平整程度。
3.2平整度
平整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在0~150mm范围内的局部的平整程度。
邻边垂直度
邻边垂直度是指产品(部件)外形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
3.4位差度
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
3.5外表
外表是指产品外部的涂佈或作其他表面处理之处。
3.6内表
内表是指产品玻璃门内或其他空格(如搁板等)内的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之处
3.7内部
内部是指产品门内或抽屉内的可见表面
3.8隐蔽处
隐蔽处是指产品内外在一般使用中不易见之处。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8-17批准
1996-08-01实施
GB/T3324-1995
4技术求
4.1主要尺寸和尺寸公差
4.1.1菜、椅、凳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3326规定。
4.1.2柜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3327规定。
4.1.3床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3328规定
4.1.4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5mm,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
4.2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见表1
表1
项目
试件名酎及规格
允许值
对角线长度
≥1400
曲度
面板、正祝面板件
≥700
00
底脚平稳性
2.00
平整度
板、正视面板件
0.20
面板
对角线长度
对角线长度
邻边垂直度
框架
≥100
<1000
2.0い
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间的距腐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
倞差度
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
计要求的距离)
上、左、右分继
1.5)
嵌装式
开门
中、下分缝
2.(
分缝
盖装式
门背面与框架平面的间隙
嵌装式
上、左、右分缝
≤1.50
抽屉
盖装式
」展面常与概平的间
s二1.50
下垂
s20.0
下垂度、摆动度
抽屉
摆动
15,0
3用料要求
标准分亭?免费下载
GB/T3324-1995
4.3.1各类家具的同一·单位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钟、阔叶材不
得泥同使用。
4.3.2产品外表的局部装饰,不受单一材种的限制。
4.3.3包镶板件内部材料应尽量使用软质树种或人造板;同一板件使用质地相似的树种、人造板。
4.3.4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产品加工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本材平衡含水率
4.3.5虫蛀材须经杀虫处理
4,3.6外表不得使用腐朽料。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零件面积的15%,深度不得超
过材厚的25%。
4.3.7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饗。
4.3.8产品主要受力部位用材的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
斜纹程度(%)=?x100
4.3-9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的,经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
外观的,可以使用
4.3.10其他轻徽材质缺陷,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
外观的可以使用。
4.3.11采用的各种人造板,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4木「.要求
4.4.1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进行封边处理
4.4.2褘接合处应涂胶。榫及笭部件结合应牢固,外表结合处缝隙不大于0.2mm
4.4.3塞角,栏屉条等支承零件的结合应牢固。装板部件的配合不得松动。
4.4.4薄木和其他材料贴面的拼贴应严密、平整,不允许有脱胶、明显透胶、鼓泡、凹陷、压痕以及表面
划伤、麻点、裂痕、崩角和刃口。貼面的纹理、图案、颜色应对称相似。
4.4.5外表的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4.4.6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崩茬或松动;不得有少件、滑钉、透钉;启闭
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
4.4.7涂饰部位的粗糙度尺≤3.2m(精光),内部不涂饰部位的粗糙度R.为3-2~12-5m(细光)
隐胶处的粗糙度R,为12.5~50gm(粗光)。
4.8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应对称;凹凸和大挖、过桥、祾角、園等处应无缺
角;铲底应平整;各部位不得有锤印或毛刺
4.4.9车木的线型应-致,凹凸台级应匀称;对称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加工表面不得有崩茬、
刀痕或砂痕。
4.5涂佈要求
4.5.1整件产品或配套产品色泽应相似。分色处色线应整齐。不涂饰部应保持清洁。内表应涂饰或作
其他表面处理。
4.5.2正视面(包括面板)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漆膜实干后应无明显木孔沉陷。其他部位表面涂层于
感应光滑,无明显粒子、涨边和不平整,漆膜实干后允许有木孔沉陷。
4.5.3涂层不得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楞、白点、鼓泡、油白、流
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
4.6理化性能要求
漆膜涂层和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要求
漆涂层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2中第1、2、3、4、5、6、7、8等8项规定。软、硬质覆爾材料理化性
应符合表2中第1、2、3、5、6、7、8、9等8项规定。各类家具选用的试验水平见GB10357时录A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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