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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GB2423.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pdf

  • 上传人:duan0997
  • 文档编号:57717815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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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GB2423 电工 电子产品 基本 环境 试验 规程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T2423.3-93
    Basic environmental testing procedures for
    代替GB2423.381
    electric and electronic product
    Test Ca: Damp heat, steady state
    本标准等效采用JEC68-23《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1969年第三版)及1984年
    第一修正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
    本标准规定了恒定湿热试验的试验程序、严酷等级和对试验箱(室)的基本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电工电子产品、元件、材料等在恒定湿热条件下使用和贶存的适应性。
    2引用标准
    GB242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总则
    GB242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名词术语
    GB2424.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混热试验导则
    3对试验箱(室)的要求
    3-1工作空间内应装有监控温、湿度条件的传感器。
    3-2工作空间内的温度应能保持在40土2℃、相对湿度应能保持在93%+3%的范围内
    本标准中规定的温度容差(士2で),考虑了测量的绝对误差、温度的缓慢变化和工作空间内温度的
    均匀性,即工作空间内的温差。为使本标准规定的相对湿度容差(は3%)保持在要求的范同内,T作空间
    内任何两点的温差,在任一瞬时都不应大于1℃,短期的温度波动也必须保持在较小的范围内。
    3.3凝结水应不断排出工作案外,未经纯化处理不得再次使用
    3-4使用直接与水接触产生湿度的加湿法时,在试验中水的电阻率应保持不小于5009·m。
    3-5工作空间内的温度和湿度应均匀,并尽可能与温湿度传感器处的条件一致
    3-6试验样品的特性及电气负载不应明显地影响工作空间内的温、湿度条件。
    3.7试验箱(室)内壁和顶部的凝结水不应滴落到试验样品上。
    4严酷等级
    在本标准中,试验严酷等级由于试验持续时间决定,有关标准应从下列持续时间中选取严酷等

    采用说明:
    1]IEC68-2-3(1969)无2d。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11-19批准
    1994-07-01实施
    中国可靠性网htp/ww.Kekaoxing.com
    GB/T2423.3-93
    ,4,10,21,56d。
    试验程序
    5.1初始检测
    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査,对其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检测。
    5.2条件试验
    5-2-1将无包装、不通电的试验样品,在“准备使用”状态下,按正常工作位置或按有关标准规定的状态
    放入试验箱(室)的工作空间内。
    5-2-2将工作空间的温度在不加湿的条件下升到40C,以对试验样品进行预热,待试验样品达到温度
    稳定后再加湿,以免试验样品产生凝露。
    5.2.3待工作空间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达到规定值并稳定后,开始计算试验持续时间
    5.3中间检测
    3.1在条件试验期间或结東时,有关标准可以要求对试验样品加电负载和(或)测量,并规定测量时
    间和测量项目
    5.3.2中间检测时不允许将试验样品移出试验箱(室)外,更不允许在恢复片进行测量。
    5-3-3若在条件试验结束前想要知道该类试验祥品的性能,则对每一特定的试验时间都要另增加一组
    试验样品。每组样品的恢复和最后检测应分别进行
    5.4恢复
    5.4.1在条件试验结東时,一般试验样品应在GB2421第5.3条的条件下恢复,时间不少于1h,但不
    得多于2h;对于热时间常数大的试验样品,恹复时间应足够长,以便使温度达到稳定
    5.4.2根椐试验样品的特性和实验室的条件,试验样品也可留在试验箱(室)中恢复,或在号外的试验
    箱(室)中恢复。留在试验箱(室)中恢复时,应在.5h内将相对湿度降到75%士3%,然后在0.5h内将
    温度调节到满足GB2421第5.4.1条的要求,温度容差为士2℃2
    转移到另外的试验箱(室)中恢复时,转移试验样品的时间应尽可能短,最长不应超过5min
    5.4.3有关标准应说明是否须要采取专门措施清除试验样品表面的潮气。
    5-4.4如果上述标准的恢复条件对试验样品不适用,有关标准可以提出另外的恢复条件
    5.5最后检测
    5-5.1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对试验样品的外观进行检查,对其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检测。
    5.5.2检测工作应在恢复阶段结束后立即进行。对湿度变化最敏感的参数应先测量。除非有关标准另
    有规定,所有参数应在30min内测量完毕
    6引用本标准时应规定的细则
    有关标准采用本试验方法时,应对下述各项作出具体规定
    a.预处理的程序
    b.初始检测
    见5.1条
    试验样品放入试验箱(室)时的状态
    见5.2.1条
    d.严酷等级
    见4章
    条件试验期间是否加电负载

    采用说明:
    “对于热时间常数……稳定。”为本标准所加。
    2]IFC68-2-3(1969)规定相对湿度为75%士2%,温度容差为+1℃
    中国可靠性网ht1:/ww.可靠性.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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