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_JGJ39-2016_2019年版_局部修订条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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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儿所 幼儿园 建筑设计 规范 _JGJ39 2016 _2019 年版 局部 修订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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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JGJ39-2016 局部修订条文局部修订条文 (2019 年版) 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 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1总则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 1.0.3-1 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 人数应符合表 1.0.3-2 的规定。 表表 1.0.3-1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模托儿所(班)幼儿园(班) 小型1314 中型4759 8 大型81010 912 表表 1.0.3-2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称班别人数(人) 托儿所 乳儿班(612 月)10 人以下15 托儿班 托小、中班(1224 月)15 人以下20 托大班(2436 月)212520 人以下 幼儿园 小班(34 岁)2025 中班(45 岁)2630 大班(56 岁)3135 2 2术语 2.0.5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幼儿生活单元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乳儿室 suckling room (此条删除)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2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此条删除)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 3基地和总平面 3.13.1基基地地 3.1.3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00m500m。 3.23.2总总 平平 面面 3.2.2三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 三个班及以下 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此条删除) 1A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 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 3.1.2 条规定; 2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的疏散楼梯和安 全出口; 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 60m2人均面积不应小 于 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m2; 2A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3m2; 2B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m2。 4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 沙坑、 30m 跑道、 洗手池等, 宜设戏水池, 储水深度不应超过 0.30m; 。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 洗脚池; 3.2.8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 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3h。 3.2.8A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 积的 20%。 4 4建 筑 设 计 4.14.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 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 组成。 4.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 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且不 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3A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 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 60 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 0.90m 时, 应采取防护措施, 防护高度应由楼 地面计算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 4.1.7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离地面 1.20m 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4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 1.2m 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6活动室、 寝室、 多功能活动室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 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4.1.9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 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 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规定。防护栏杆的 5 高度应从地面计算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 1.10 1.30m。防护栏杆必 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 应大于 0.11 0.09m。 4.1.11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 标识; 4.1.12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 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 距不应大于 0.11 0.09m。 4.1.17活动室、寝室、乳儿室、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 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 4.1.17 的规定。 表 4.1.17室内最小净高(m) 房间名称净高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2.8 幼儿园活动室、寝室、乳儿室3.0 多功能活动室3.9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 2.6m。 4.1.17A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 活用房的上方。 4.1.17B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 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4.24.2托儿所生活用房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 2 周岁3 周岁的幼儿,乳 儿班宜接纳 2 周岁以下的幼儿。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 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4.2.2托儿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应包括睡眠区、 活动区、 配餐区、 清洁区、 储藏区等, 6 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 表 4.2.3 乳儿班每班房间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 2) 各区名称最小使用面积 乳儿室睡眠区5030 喂奶室活动区15 配乳室配餐区86 卫生间清洁区106 储藏室区84 4.2.3A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 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4.2.3A 的规定。 表 4.2.3A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 2) 各区名称最小使用面积 睡眠区35 活动区35 配餐区6 清洁区6 卫生间8 储藏区4 注: 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0 m2。 4.2.3B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m2,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2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4.2.3C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 视。 4.2.3D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 1.2m 的墙面应 做软质面层。 4.2.4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当托儿 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独立安全出入口, 7 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5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此条删除) 1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2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 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5A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 宜贴靠外墙。 2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 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3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 4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 4.2.5B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 0.25m 以下。每班至少设 2 个大便器、2 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 3 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 0.40.45m,宽度宜为 0.350.4m。 4.2.6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 2 个、 污水池 1 个、 保育人员厕位 1 个。 (此 条删除) 4.2.6A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4.3.4 条、第 4.3.6 条、第 4.3.7 条、第 4.3.8 条、第 4.3.14 条、第 4.3.15 条、第 4.3.16 条的规 定。 4.34.3幼儿园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空间和多功能活 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 4.3.3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4.3.3 的规定,当活动室 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少于 120 105m2。 8 表 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 2) 房 间 名 称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活 动 室70 寝室60 卫生间 厕所12 盥洗室8 衣帽储藏间9 4.3.5活动室宜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13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 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间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 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0.70m0.80m(宽深) ,沟槽式的宽度宜 为 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 0.25m0.30m。 4.3.17应设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 0.65m2,且不应小于 90m2。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 蓬,严寒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4.4服务管理用房服务管理用房 4.4.1服务管理用房应宜包括晨检室(厅) 、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 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 。 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应宜符合表 4.4.1 的规定。 表 4.4.1 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 2) 房间名称 规模 小型中型大型 晨检室(厅)101015 保健观察室121215 教师值班室101010 警卫室101010 9 储藏室151824 园长室、所长室151518 财务室151518 教师办公室181824 会议室242430 教具制作室181824 注: 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 3 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少。 4.4.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 间。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 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4.54.5供应用房供应用房 4.5.1供应用房应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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