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送变电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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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送变电部分)
广东天广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年七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送变电部分)
变电站工程投运前电气安装调试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 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单位)及有关机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送变电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变电站工程投运前电气安装调试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建、扩建、改建的变电站工程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首次和变电站土建及电气安装等三个《大纲》中内容相同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4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 质量监督检查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使用本《大纲》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2003]162号
电建质监[2005]52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计建设[1997]252号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电总[2001]646号 《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DL/T5210.1-200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建筑工程》
GB 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国家电源[2002]896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DL/T782-2001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国电发[2002]589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GBJ147-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8-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9-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50-19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DB50168-1992 《电气装置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地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5161.1-17-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电建[1995]543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3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变电站建(构)筑物工程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全部施工完毕,并验收、签证完毕。
3.0.2 全站电气设备及其系统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全部施工完毕、并经验收、签证完毕。
3.0.3 现场平整、清理完毕。
3.0.4 设备投运前的电气试验,继电保护、远动、自动化和通信系统调试完毕,并验收、签证完毕。
3.0.5 消防系统已按设计的范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经地方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同意投用的书面文件。
3.0.6 工程技术文件、资料整理完毕。
3.0.7 工程质量监督站已按本《大纲》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预监检,对所提出的待整改的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能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
4.1.1.2 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与各承包方的合同齐全、规范;无明示或暗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3 各责任主体职责明确。有关工程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齐全、有效。
4.1.1.4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原材料、零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责任制度健全、实施有效。
4.1.1.5 按规定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检。
4.1.1.6 施工组织设计已审定。
4.1.1.7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已经审批。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与本企业资质相符。
4.1.2.2 项目主要负责人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且责、权明确;专业负责人执业资格与承担设计项目相符。
4.1.2.3 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文件审批手续齐全,内部审核程序和责任落实。
4.1.2.4 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本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相符。工程监理合同已签订。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
4.1.3.2 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满足工程监理需要。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齐全,并与承担任务相符。
4.1.3.3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审批手续完备,实施有效。
4.1.3.4 已完成对各施工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4.1.3.5 审定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审批手续齐全。
4.1.3.6 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到货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进行检验。
4.1.3.7 对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审查;对现场各类试验室资质和试验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4.1.3.8 质量问题台帐完整、准确、清晰。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内容明确、管理闭环。对使用不合格材料、零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时纠正并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4.1.3.9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经组织论证、审核。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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