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86878732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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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 868787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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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06.29
实施日期:2002.1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因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
安全、民用航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
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決。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崯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白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各白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米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
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生声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利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単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営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放。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各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適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兮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
任竹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須具各与本単位所从事的生产
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単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声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交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投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ど、新投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
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出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心'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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