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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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给水 工程项目 建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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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给水工程建设直接关系到城市人民生活与城市经济发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十年来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而且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水源水质的恶化以及供水水质的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针对水源水质变化产生的水处理工艺的多样化,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等,对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适应城市给水工程建设的变化,有必要对1994年颁布施行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是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指导下,在总结我国近年来给水工程建设的经验以及给水技术进步、水资源及社会化条件的变化等因素,并考虑今后城市给水工程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的。本条阐明编制的目的。
第二条、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的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劳动定员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城市(含建制镇)给水新建工程项目。对利用外资的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及其主要经济指标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改建、扩建工程受到原有条件限制一时不能完全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应尽量接近本标准。对于工业给水工程项目建设,除特殊要求外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工程建设必须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节约能源、节约土地和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中国是水资源紧缺的国家,节约用水十分重要。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正逐年减少,工业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国家已经颁布了有关土地的法令和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本标准第五章列了建设用地条款。城市给水工程建设也必须保护环境,包括制水过程中的生产废水和污泥的妥善处理与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所以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我国宪法有保护环境的条文,并发布了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条例、规定和标准,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本标准第六章列了环境保护的条款。
第五条、给水工程建设必须适合我国的国情,工程建设必须以我国当前的经济与技术水平相适应,同时考虑今后城市发展与给水技术发展的需要。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水平相差较大,因此要区别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不同水源条件以及水处理工艺,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给水处理的技术水平应该在满足供水水质的条件下,适应技术发展、先进、合理,并符合当地的实际。
第六条、城市给水工程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有密切关系,给水系统的布局必须满足城市发展规划的需要,满足城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水资源是影响和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须对水资源进行合理规划,避免水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的使用,尤其要解决好城市工业、农业与城市生活用水的关系,保证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给水工程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人民生活与工业生产都离不开水,为保证城市的发展,城市给水工程应该先行建设,既要满足城市近期的需要,也要考虑远期发展的经济合理性,要近、远期结合并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过去,不少城市常在缺水的情况下才开始建设给水工程,使得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落后于城市人民生活的发展需要和经济建设的要求,影响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条提出城市给水工程建设与系统布局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就是要求城市给水工程应当先期建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城市给水程建设的近期、远期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当协调一致困难时,近期宜为5年(含工程的合理建设期),远期宜为10~20年。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一般都是在原有给水设施基础上发展,增加新的给水设施或在原有系统上进行扩建,二者的协调、统一直接关系到城市供水工程的经济、合理和供水安全问题。因此,新建工程的净水厂、输(配)水管网布置、加压泵站等应与原系统统一规划,适应城市的发展,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为降低工程的投资,节约资源,对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考虑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七条、本条规定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在推进技术进步、引进设备和技术方面的原则。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首先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鼓励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引进必须在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分析,并考虑国内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技术经济等方面许可的条件下进行。同时引进应有利于提高给水工程的工艺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给水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供水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供水质量和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条、水资源是给水建设的基础,必须对其水质、水量进行充分的论证,有水资源的保护措施和环境影响评价,保证供水水源的水量、水质以及水源开发后的环境条件。应该重视水源建设后,对水资源的水量、水质等的影响,避免工程投资的浪费。
地表水保证率90%~97%是根据现行《室外给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提出的,考虑到我国水资源不足,城市水资源条件差异较大,因此,有一定的变化幅度适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当上述保证率无法达到时,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地下水超过允许开采量时,会造成地面的下沉或影响生态环境。对于水资源不足的地区,要结合水资源总量确定城市的合适的发展规模,限制耗水型工业的建设。沿海缺水城市和地区的工业用水以及城市杂用水等应充分利用海水,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该进行污水再生利用的论证,以节约水资源。
分质供水是一项经济的供水方式,但是由于管网和水源条件的限制,往往不宜办到。本条强调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集中工业区,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考虑分质供水的可行性。
第九条、目前水质性缺水在我国南方普遍存在,水资源条件与过去有了较大的变化,尽管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但是城市污水量增加造成的水环境质量的恶化仍然没有根本的改变,而且国家对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的要求也有了很大提高,所以本条规定应该根据水源水水质和供水水质的要求选择经济技术可行的水处理工艺,在常规的水处理工艺不能达到供水水质标准时,应进行适当的预处理、深度处理等工艺,保证供水水质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城市给水处理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生产废水和污泥,尽管其危害性较小,但是,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也会对水体造成一定的危害,而且在水资源紧缺地区,从经济和技术上对生产废水进行回收能够避免水资源的浪费,同时也降低了对水环境的污染。因此,本条规定应对净水厂的生产废水和污泥进行处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水厂主要生产构筑物与主要管网关系着城市供水安全,应考虑在城市发生灾害时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供水。一旦发生破坏而中断供水,后果将非常严重。因此,一、二类城市主要生产构筑物与主要供水管网的抗震设计烈度宜提高一度设防,其他非主要构筑物及建筑物仍按基本烈度设防。
第十二条、本条强调给水工程建设前必须落实的几个主要问题。为保证城市给水厂、泵站正常运行,安全供水,必须保证供电。因此,在给水工程建设前,必须有可靠的电源,保证安全供水。另一方面必须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本条阐明本标准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关系。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和建设涉及面广,专业较多,在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标准外,凡是涉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定额等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四条、我国城市众多,地区差异较大,为了使城市给水工程按照不同城市类别、不同建设规模、不同水处理深度采取相应的建设标准,本标准将工程划分为三个城市类别、三种规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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