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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pdf

  • 上传人:yy30353035
  • 文档编号:55722098
  • 上传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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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特种设备 安全 监察 人员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提高安全监察水
    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恃种设备安全监察粲例》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
    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以下简
    称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和B
    类(管理类)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监部门的
    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其他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县以上质监
    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
    察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安全监察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考核部
    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证)未
    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条件、义务和职责
    第五条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A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
    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
    120学时。
    B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
    作2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六条安全监察员职责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
    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ニ)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
    修,下同)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实施安全监
    察工作,按照文件(国质检法2004]40号)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工作;
    (三)参与制定或者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苑、标准
    参加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鉴定、评审工作
    (四)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A类安全监察员从事包括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
    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
    资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术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
    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及标准的要求等等);
    B类安全监察员从事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
    第七条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
    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言活动和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ニ)不准违反规定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四)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
    活动
    五)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大)不准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七)不准私自处理罚没财物和样品。
    第三章申请、考核和证书管理
    第八条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申请人应当填写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向质检总局申报时,申请
    表经所在单位盖章,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报质检总局。申请人向
    省级质监部门申报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报省级质监部门。
    第九条安全监察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安全监察业务知
    识、行风廉政建设等知识。A类安全监察员还应按承压专业和机电
    专业分别考核专业技术知识。各类安全监察员考核大纲由国家质检
    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条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为4年。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证
    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
    安全监察员在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或相关工作,并每年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
    培训的,准予换证。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
    者转借他人。证件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
    由所在单位报省级质监部门,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发证件。
    第十二条安全监察员辞职、退休或者不再从事安全监察工作
    时,应将安全监察员证交回所在的质监部门,省级质监部门每年年
    底应将注销证件汇总后按附件6的要求报送质检总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质监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员。
    省级质监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建议不
    低于70%,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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