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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5209-96.doc

  • 上传人:boneys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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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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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5209-96 火力发电厂 变电所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5209 96
    资源描述: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GB5022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1997-01-01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2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1 总 则 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 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或集中控制室) 丁 二级 吸风机室 丁 二级 除尘构筑物 丁 二级 级烟囱 丁 二级 屋内卸煤装置、翻车机室 丙 二级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丙 二级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丙 二级 干煤棚、解冻室 丙 二级 点火油罐和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丙 二级 油处理室、露天油库 丙 二级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 戊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丙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丁 二级 屋外配电装置 丙 二级 变压器室 丙 二级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戊 二级 灰浆、灰渣泵房、沉灰池 戊 二级 生活、消防水泵房 戊 二级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戊 二级 进水建筑物 戊 二级 冷却塔 戊 三级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戊 三级 乙炔站、制氢站、贮氧罐 甲 二级 制氧/站、贮氧罐 乙 二级 启动锅炉房 丁 二级 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戊 二级 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丁 二级 锻工、铆焊、热处理 丁 二级 金工车间 戊 三级 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 丁 二级 天 桥 戊 二级 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 丙 二级 变压器检修间 丙 二级 排水、污水泵房 戊 二级 各分场维修间 戊 二级 污水处理构筑物 戊 二级 电缆隧道 丙 二级 柴油发电机房 丙 二级 材料库 丙 二级 材料棚库 戊 三级 机车库 丁 二级 汽车库、推煤机库 丁 二级 消防车库 丁 二级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 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 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1h。 2.0.8 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0.9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2.0.10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11 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 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3.0.1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 重点防火区域 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 主厂房区 汽机房、除氧间、煤斗间、锅炉房、单元控制室、除尘器、吸风机室、烟囱及靠近汽机房的各类油浸变压器 配电装置区 配电装置的带油电器设备及网络控制楼 点火油罐区 卸油铁路、栈台(或卸油码头)供卸油泵房、贮油罐、含油污水处理站 贮煤场区 贮煤场、转运站、卸煤装置、运煤地道、栈桥 制氢站区 制氢站、贮氢罐 乙炔站区 乙炔站、贮乙炔罐 制氧站区 制氧站、贮氧气罐 消防水泵房区 消防水泵房、蓄水池 材料库区 材料库、材料棚库 3.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3.0.3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0.4 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3.0.5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0.6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7 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8 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8.1 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 3.0.8.2 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 3.0.9 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其间距小于10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0.10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0.1 宜单独布置。 3.0.10.2 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 3.0.10.3 布置在厂区内的点水油罐区,应设置1.5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0.10.4 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0.5 总容量小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1 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2 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2的规定。 3.0.13 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12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3.0.14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表 3.0.12 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构)筑物名称 丙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 屋 外 配 电 装 置 露天御煤装置或贮煤场 锻 工 铆 焊 车 间 制氢站、乙炔站 贮氢罐 露天油库 行政生活福利建筑 铁路 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 (路边) 一、二级 三 级 一、二级 三级 厂外 厂内 主要 次要 丙、丁、戌类生产建筑 一、二级 10 12 10 8 10 12 12 12 10 12 — — 三级 12 14 12 10 12 14 15 15 12 14 屋外配电装置 10 12 — 12 贮存褐煤时25 10 25 25 25 10 20 — — — 主变压器或屋外 厂用变压器 油量 (t/台) <10 12 15 — 12 30 15 20 — — — — — 10~50 15 20 15 20 25 — — — — — >50 20 25 20 25 30 — — — — —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 8 12 12 — 8 12 8 10 — — — — — 贮存褐煤时25 贮存褐煤时 25 制氢站、乙炔站 12 14 25 12 贮存褐煤时25 25 12 12 15 25 30 20 15 10 5 贮氢罐 12 15 25 12 25 25 20 15 10 5 露天油库 12 15 25 15 25 — 15 20 30 20 15 10 5 行政生活 福利建筑 一、二级 10 12 10 8 10 25 15 6 7 — — 三级 12 14 12 10 12 20 7 8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②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③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④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成组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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