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T 591-2006 变形铝及铝合金热处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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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ST 591-2006 变形铝及铝合金热处理规范 591 2006 变形 铝合金 热处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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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25.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591-~-2006
变形铝及铝合金热处理
Heat treatment of wrought aluminium and aluminium alloys
2006-05-25发布
2006-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YS/T591-~2006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国军、唐明君、孙强、李晓风、陶志民、凌果、王涛、葛立新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小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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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591-2006
变形铝及铝合金热处理
范
本标准规定了变形铝及铝合金热处理的要求和质量保证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用变形铝及铝合金产品的热处理。
变形铝及铝合金材料零部件的热处理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2标准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28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230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GB/T231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GB/T3246.1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GB/T7998铝合金晶间腐蚀测定方法
GB/T12966铝合金电导率涡流测试方法
GB/T16475变形铝及铝合金状态代号
GB/T16865变形铝、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
3要求
热处理设备
3.1.1基本要求
3.1.1.1所有热处理设备都应装有符合工艺控制要求的温度控制设备和记录设备,以确保所有加热区
和保温区的温度控制均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3.1.1.2应保证仪表的精确度,并进行定期检定
3.1.1.3传感器的位置应由热处理炉的特性决定,并且传感器应置于能够准确测量工件和加热介质温
度的位置。记录应能正确反映温度控制情况,并可存贮以备查阅。
淬火设备和装卸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保证淬火转移时间不超过表5规定的最长火转移
时间。
3.1.1.5铺设支承架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金属在热处理或淬火时的振动或移动。支架、固定装置、
底座、吊篮的安装应保证在热处理或溶火时不会对所处理的产品质量产生影响。
3.1,2设备类型与要求
3.1.2.1周期性加热灼
周期性加热炉和盐浴樽的设计与建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加热和保温期间,炉内任何一点的加热介质的温度都应受到控制
一金属温度不会超过规定的保温温度范围
3.1.2.2盐浴槽
3.1.2.2.1淬火槽的尺寸
淬火槽具备足够尺寸以保证材料能够完全浸没在淬火介质中,并保证能充分除去待淬火的预期载
荷内的热量
3.1.2.2.2循环
淬火槽应具备内部或外部循环系统,以保证淬火介质流动。如果搅拌充分,能保证溶火均匀,同时
满足淬火的所有要求,也可采用动方式代替盐浴循环
3.1.2.2.3加热和冷却
淬火槽应具备足够的加热和冷却能力,以保证溶火介质的温度达到规定的范围。同时,应配备必要
的仪表确保对温度进行控制。该仪表读数与实际温度的偏差应在士3℃范围内。
3.1.2.2.4浸没速度
淬火系统应有控固溶处理部件进入淬火介质速度的方法,如果该控制方法作为所要求的热处理
工艺规程的一部分,则应保证部件溶火转移时间不超出本标准规定
3.1.2.2.5水洗和干燥
产品淬火所使用的水槽(水聚合物溶液除外),应确保产品表面干燥后不能目测到盘液残留物。
水一含水聚合物溶液在所有使用期间内,其含盐量不应超过槽液总重量的6%。
3.1.2.2.6冲洗设备
根据需要应使用沖洗槽、喷嘴或其他迂合的设备,以确保干燥后金属表面没有盐液残留物或膜层
存在。
3.1.2.3连续式加热炉
对于连续式加热炉,当保温区内的所有炉料都达到所规定的温度范围的最低值后,该保温区的加热
介质和炉料的温度波动应不大于10℃。但6061合金,最大温度波动允许达到15℃。
3.1.2.4气蜜炉
对于那些在有关热处理炉内进行固溶热处理而实验证明没有气孔产生的产品,可采用燃烧介质与
金属接触的气室炉进行热处理
3.1.2.5魔淋一淬火设备
使用喷淋系统淬火时,从喷嘴内释放出来的冷却液应具备足够的容量、压力和温度,以确保所有产
品均能达到均匀的溶火效果。对于板材和挤压制品,应根据设备检测要求,通过监测进行校验。设备应
装有校准的记录仪以监测喷淋淬火参数。
3.1.3淬火介质
淬火介质为水、空气、水聚合物溶液、液化气体或油,并为这些介质配备适当的设备。喷淋淬火介质
可使用水或水/乙二醇混合液。
3.2热处理工艺
基本要
设备必需建立适合生产合格产品的丁艺规程,并须定期进行产品监测检验,以监测热处理设备的运
行情况和工艺规程的适用性。当下列情形多次出现时,有必要重新审定工艺规程。
a)验收后的热处理设备,更换重要部件、彻底密损、毁坏或改型需要磨合
b)现有设备的热处理或其工艺操作规程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c)在热处理效果监测或定期产品监测过程中测出任何不合格项
3.2.2装架和间距
3.2.2
般要求
产品应进行装架,并保持间距,以保证加热和淬火介质充分进入所有载荷区内。装炉量应加以限
制,以保迁水温或聚合水溶液温度
3.2.2.2般件的装架与向距
除3.2.2.1规定外,锻件应相互间隔开,间距大于其最大截面厚度,或按特殊装架工艺规程规定执
行,保证产品经过充分加热或淬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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