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 1317-1997 舰船用电磁计程仪速度传感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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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B 1317-1997 舰船用电磁计程仪速度传感器规范 1317 1997 舰船 用电 计程 速度 传感器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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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5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标准
CB1317-97
舰船用电磁计程仪速度传感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speed sensor of naval ships
1997--10-17发布
98-0601实施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发布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标准
CB1317-97
分类号:U65
舰船用电磁计程信速度传感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speed sensor of naval ships
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舰船用电磁计程仪速度传感器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舰船用电磁计程仪速度传感器〈以下简称传感器)的研制、生产及使用。民用产品也可
参照使用。
1.3分类
1-3.1传感器按结构型式分
a.杆式传感器
b.平面传感器
1.3.2按传感器用途分
a,水面舰船用传感器
b.潜艇用传感器
2引用文件
GJB150.1-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总则
GJB150.3-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高温试验
GJB150.4-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低温试验
GJB150.11~-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盐雾试验
GJB150.16-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振动试验
GJB1182-91防护包装和装箱等级
GJB1351-92产品装箱缓冲、固定、支撑和防水要求
GJIB1768-93军用光学仪器包装通用规范
GJB'3023-84船舶电器设备和仪器仪表铭牌与标牌
3要求
3.1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传感器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传感器。
3.2材料
3-2.1传感器导杆、外壳应采用耐潮、防霉、非磁性及耐腐蚀的材料。其中导杆由铁黄铜或青铜合金制
成、电极由镍铜合金制成。
3-2.2传感器内部连接导线应采用符合舰用条件的电线
3-2.3水面舰船用传感器电缆应采用符合舰用条件的电缆。潜艇用传感器电缆应采用舰用耐压水密电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7-10一17批准
1998-06-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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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317-97
3.3设计
当船体相对水运动时,能向电磁计程仪系统连续提供与航行速度成比例关系的电压信号。
3.4结构
传感器主要由敏感元件与导杆组成。其要求如下:
a.杆式传感器敏感头的截面应设计成流线型或圆形
b.传感器应不易受杂草和水生物缠绕,并应容易收放,便于清洗;
c.平面传感器应设置限位结构,以确保传感器收进时不脱离船底阀;
d.杆式传感器在最大伸出位置、最高设计速度使用时,不允许有变弯或扭曲现象发生
3.5外购件、标准件
3.5.1传感器所使用的外购件应采用定型产品或符合合同中要求的产品。
3.5.2标准件优先选用国家标准或军用标准推荐的优选系列。
3.6性能特性
3.6.1零位信号
6.1.1杆式传感器速度零位信号不应大于100V/kn。
3-6.1.2平面传感器零位信号不应大于200pV
3.6-2速度信号灵敏度
3-62.1杆式传感器速度信号灵敏度不应低于300aV/kn。
3.6-2.2平面传感器速度信号灵敏度不应胝于225uV/kn
3.6.3耐水压
3.6-3.1水面舰船用传感器应能承受0.6MPa水压。
3.6-32潜艇用传感器应能承受不小于1.5倍最大下潜深度所承受的压力。
3.7电气性能
3.7.1电源
传感器激磁使用交流电源,在额定频率下输入电压变化为额定电压的10%和在额定电压下频率
变化为额定频率的士5%范围时,传感器应能正常工作。
3.7.2绝缘电阻
传感器冷态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0M2。
3.7.3绝缘介电强度
杆式传感器在标准大气条件下,其绝缘介电强度的试验电压为1000V,频率50FHz,试验时间
min
平面传感器在标准大气条件下,其绝缘介电强度的试验电压为1500V,频率50Hz,试验时间
在试验过程中,表面无飞弧、击穿和闪烁,试验电压无突然下降。
3.8环境要求
3-8.1温度
传感器在0~35℃的水中应能正常工作。
贮存允许的最低空气温度为-40℃
3.8-2振动
传感器在表1规定的振动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B1317-97
表1
分类
位移
加速度
水面舰船氵
1~16
潜艇
快艇
35~160
3.8.3盐雾
传感器盐雾试验后导杆、外壳无明显锈蚀。
外观质量
3.9.1杆式传感器导杆应光滑、无扭曲和变弯现象,敏感头外壳光滑无裂纹
3.9-2平面传感器外壳光滑无变形现象。
3.9.3紧固件无松动和锈蚀现象
3.10标志
产品的铭脾应接CB·3023的规定。
产品标志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产品型号或标记;
b.制造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11可靠性
传感器的可靠性指标应符合产品规范或合同要求,其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一般应大于15000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
机构有权对觌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
4.1.1合格责任
传感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
体系或质量保证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末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
验收的传感器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传感器、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受
有缺陷的传感器。
4.2检验分类
a.鉴定检验(定型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4.3.1传感器的各项试验除特殊指定的条件外,均应在GJB150.1第3.1.1条所规定的标准大气条件
下进行。
4-3-2测试仪表精度应按GJB150.1第3.3条规定。
4.4鉴定检验
4.4.1检验项目、顺序和数量
检验项目和顺序按表2规定进行,受检试样数量为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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