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由国家机械工业
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0 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
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24日 G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4号局部修订条文说明: 修订内容为第三章第3.3.4条;第六章全部条文本文本第
六章已是修订后的新条文。
第3.3.4条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
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
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
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
Se20.3kcRi 3.3.4
式中Se2──地中距离m;
kc──分流系数,其值按附录五确定。
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
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说明 增加信息系统,因为信息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时
接地必须连接在起才能起到保护效果,而且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
将分流系数kc选值的规定移至附录五。第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建筑物 含构筑物,下同
防雷设计因地制宜
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
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
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
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 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
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
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
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 遇下列情况之时,应划为第类防雷建筑物: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
火工品等大量
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
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
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 遇下列情况之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