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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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危险废物 经营 许可证 管理办法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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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国务院
颁布时:2001-05-30
实施时间:2004-07-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
时效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9日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
二OO四年五月三十日
危險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
办法的規定,领取危險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險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和危險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烦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別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
;领収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店民
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锞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审批颁发与临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中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駅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因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白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
境保护标准和安?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
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中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別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險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因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
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交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中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国家对危險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險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因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求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險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H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中请领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
出中请,并附貝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白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
査,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査。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險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
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巾请单位并说明理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生、城乡規划等有关主管部
门和专家的意见。中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危險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
(=.)危险废物类别
(四)午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于续。第十二条有下列
情形之的,危險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改变危龄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別的: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危險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險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險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險废物经营单位缑续从事危險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
冷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白
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
通知中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
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木处置的危險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險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口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
请,H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規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
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險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扩主管部门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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