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1-4482-2015 集成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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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ZJM-001-4482-2015 集成灶集成灶 2015-12-14 发布 2015-12-14 实施 浙江制造认证联盟 发布 1 目 录 前言前言 . 3 0 0 引言引言 . 4 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 . 4 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 . 4 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 4 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 . 4 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 . 4 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 5 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 . 5 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 . 5 4.1.24.1.2 受理受理 . 5 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 . 6 4.2.14.2.1 抽样原则抽样原则 . 6 4.2.24.2.2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 . 6 4.4.2.3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 6 4.34.3 初始工厂审核初始工厂审核 . 7 4.3.14.3.1 审核内容及要求审核内容及要求 . 7 4.3.24.3.2 审核时间及人日数审核时间及人日数 . 7 4.3.34.3.3 审核结论审核结论 . 7 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 7 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 . 7 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 . 7 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 . 8 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 . 8 4.5.24.5.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 . 8 4.5.34.5.3 监督评价监督评价 . 8 4.64.6 证书到期再认证证书到期再认证 . 9 5 5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 . 9 2 5.15.1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 . 9 5.1.1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 9 5.1.25.1.2 认证变更认证变更 . 9 5.1.3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 10 5.1.4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 10 5.25.2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 . 10 5.3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 10 6 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 . 11 附录附录 1 1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 . 12 附录附录 2 2 自我声明自我声明 . 14 3 前言前言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 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认证联盟的许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 为规范性附件。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4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集成灶 0 0 引言引言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集成灶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成灶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 DB33/T 944.12014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 部分:通用要求 DB33/T 944.22014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管理要求 ZZB 032-2015 “浙江制造”标准 集成灶 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同一燃烧器(不适用人 工煤气)相同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表述方式应为:(不多于6个字符,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 和/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型集成灶。 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 自我声明+部分项目检验+“浙江制造”要求评价+获证后监督。 5 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 按照 3.1 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 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4.1.1.1 认证申请证书认证申请证书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 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获得的第三方GB/T19001、GB/T24001、GB/T28001 认证证书复印件 (如有)、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等资料。 4.1.1.24.1.1.2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 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 证明。 4.1.24.1.2 受理受理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6 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 4.2.14.2.1 抽抽样原则样原则 申请人可自选工厂评价时抽样或提前抽样。如确定为工厂评价时抽样,则抽样应在审核组到达 工厂尚未开始现场审核活动前进行。如确定提前抽样,则现场工厂审核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 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抽样获得,所抽样品经 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等)的产品进行检验。 4.2.24.2.2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 按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产品用途和规格型号中分别进行抽样,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产品抽样 基数各为50台。 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 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 按ZZB 032-2015“浙江制造”标准 集成灶8.3.1执行。当企业同时申请两个气源时,对天然气 产品进行全项目测试,对液化气产品进行燃烧性能项目(热负荷、热效率、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干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测试。当集成灶附加了消毒柜、烤箱、电磁灶、贮藏柜等功能器具时,企 业应提供这些功能器具产品质量的第三方检验合格的报告且符合。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ZZB 032-2015“浙江制造”标准 集成灶要求判定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 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4.2.34.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如果有1项强制性条款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 判定为不合格。强制性以外条款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后重新检验,复检结 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为不合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7 4.34.3 初始工厂审核初始工厂审核 4.3.14.3.1 审核内容及要求审核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 部分 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 第2 部分 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 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设计、生产。 4.3.24.3.2 审核时间及人日数审核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4.3.34.3.3 审核结论审核结论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 5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8 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 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12 个月。如不能如期 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a) 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 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 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5.24.5.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 以确保持续满足 “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 第 2 部分 管理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 部分 通用要求。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5.2.1 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 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包 括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 数不少于初审的一半。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4 条 4.5.2.2 监督检验(必要时)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 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5.34.5.3 监督评价监督评价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 9 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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