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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家电设计安全标准.doc

  • 上传人:xljhu
  • 文档编号:51813616
  •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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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家电 设计 安全标准
    资源描述: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汇编
    随着工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品种和数量的增加,有关家用电器方面的标准也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是家电产品设计、制造是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文件。
    在3C设计中,我们着重介绍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在产品结构、外形设计的规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的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家电和类似用途电热器具和电动或磁力驱动的器具。
    本标准也适用于不做一般家用但对于公众仍存在危险的器具,例如理发用具、割草机等等。
    除电器玩具外,本标准为考虑托儿所和其他无人照管的老、幼、病、弱等人员的生活场所存在的某些特殊危险。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出附加安全要求。
    对于在车辆交通工具使用的器具需增加附加要求。
    2,术语
    家电产品的专业术语如下:
    2.1 额定电压、额顶电压范围、工作电压、额定输入功率、额定电流、额定频率、额定频率范围、额定功率、额定液容量、充分放热条件、正常负载、额定工作时间、连续工作、短时工作、断续工作。
    2.2 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电源软线、电源引线、功能和互连软缆或软线。
    2.3 基本绝缘。用于带电部件对防触电提供基本保护的绝缘。
    附加绝缘。一旦基本绝缘实效,为了确保安全防止触电,除基本绝缘外而设置的另一种独立的绝缘。
    双重绝缘。由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两种绝缘组成的绝缘。
    加强绝缘。带电部件上的一种单独绝缘系统,在本标准所规定的条件下,它提供的防触电保护程度,相当于双重绝缘。
    2.4 O类器具。依靠基本绝缘来防止触电的器具。如果有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则这些部件与固定配电线路中的保护导线之间没有连接手段,万一基本绝缘损坏,安全就依靠环境条件。O类器具有一个局部或全部基本绝缘材料外壳,或者有一个以适当绝缘把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外壳。如果具有绝缘材料外壳的器具有内部接地部件措施,则认为是I类或OI类结构。
    OI类器具。至少有完整的基本绝缘和装有接地端子的器具,但电源软线不带接地导线,插头没有接地插脚,不能插入有接地插孔的电源插座。可以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部件,可以有在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的部件。
    I 类器具。器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有一个附加的安全措施,它的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被连接到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一旦基本绝缘失效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不变成带电部件。此类器具可以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部件,可以有在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的部件。
    II类器具。器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措施,但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于安装条件的措施。此类器具可以由维持保护电路连续性的装置,但是该装置应在器具内部并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予以触及的导电部件隔离,可以有在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的部件。
    III类器具。依靠特低电压供电来防触电的器具。
    2.5 特低电压。额定电压工作时导线间电压42V,三相电源24V。
    安全特低电压。导线间电压42V,三相电源24V,空载电压分别50V,29V。
    2.6 便携式器具。工作时可以移动或连接电源时能容易地移动。
    手持式器具。正常使用时用手握持
    固定式器具。固定安装或超过18Kg而又不带手柄的器具。
    固定安装式器具。固定在支架上或特定位置上的器具。
    嵌装式器具。预定安装在凹槽或类似位置的器具。
    2.7 可拆卸零件和不可拆卸零件。
    2.8 温控器、限温器、热断路器、自复位热断路器、非自复位热断路器、可见灼热式的电热元件。
    2.9 爬电距离。两个导电部件之间或导电部件与器具边界之间沿绝缘物表面测得的最短距离。
    电气间隙。两个导电部件之间或导电部件与器具边界之间通过空气测得的最短距离。
    2.10 易触及的零件或易触及的表面
    2.11 壳体。包括全部易触及的金属部件、手柄轴、旋钮、夹子和类似部件,以及与绝缘材料全部易触及表面相接触的金属箔;它不包括不易触及的金属部件。
    3,一般要求
    器具的设计和制造应使其在正常使用中能安全运行,即使在正常使用中操作不当也不会给人或环境带来危险。
    4,试验中的一般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试验中对器具的一般要求。例如环境、装配状态、运动状态、工作状态中的试验要求。
    5,额定值
    6,分类
    6.1 按照防触电保护分类:
    ——O型器具
    ——OI型器具
    ——I型器具
    ——II型器具
    ——III型器具
    6.2 按照防水保护程度分类:
    ——普通型器具
    ——防滴型器具
    ——防溅型器具
    ——水密型器具
    7,标志
    主要是电器工作说明。一般说来应该有:额定电压、电源种类、额定频率、额定输出功率、额定电流、产品型号、绝缘程度、防水程度等等。
    8,防触电保护
    8.1器具的结构和外壳应具有充分的触电保护,以避免人与带电部件发生意外接触。对II类器具避免人与基本绝缘及仅用基本绝缘将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部件发生意外接触。当器具按正常使用条件布线和操作时,甚至在打开盖、门和拆除可拆除的部件之后,该项要求对器具的所有部位仍适用。
    8.2油漆、瓷漆、普通纸、棉织物、金属件上的氧化膜、绝缘垫珠及密封填料等均不能作为防电与带电部件发生意外接触所需的保护层。
    8.3 器具的外壳除操作运行所必需的孔外,不得有任何通向带电部件的孔。对II类器具不得开有通向基本绝缘及仅用基本绝缘将带电部件可开的金属部件的孔。
    8.4 要求不包括不需要工具便可接触的螺旋型熔断器和螺旋形小型断路器,它意味着可拆卸的电路元件其接头装置所使用的管座,必须设计成当拆下电热元件后能防止人与带电部件发生偶然接触。
    8.5 除额顶电压不超过24V的II类器具外,皮肤或毛发护理器具在正常使用时与皮肤或毛发接触的金属部件,应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且不应接地。
    8.6 除III类器具外,器具在正常使用中手持的软轴应通过适当的由绝缘材料制成的连轴器与电动机的轴绝缘。
    8.7 除以不超过24V的安全特低电压工作的带电部件外,在正常使用中可触及或可转变成可触及的导电液体,不应直接与带电部件接触。
    对II类器具,这种液体不应与非双重绝缘的绝缘体接触,不应与用非双重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的易触及的金属部件直接接触。
    8.8 操作按钮、操作手柄、操作杆等类似零件的轴不应带电。
    8.9 除III类器具外,正常使用中被握持或操作的手柄、操作杆或旋钮等,一旦绝缘失效也不能带电。如这些手柄、操纵杆或旋钮等使金属制成的,并且一旦绝缘失效后会使它们的轴或定位零件带电的话,则应用绝缘材料将它们适当包裹,或者用附加绝缘将其易触及的部件与它们的轴或定位零件隔离。
    8.10 除III类器具外,在正常使用中连续握持的手柄的结构应使在正常使用握持中,一旦绝缘失效时操作者的手不应与可能成为带电体的金属部件接触。
    9,电动器启动
    电动机应能在实际使用中会出现的所有正常电压条件下启动。
    启动电流不应熔断具有额定电流的快速熔断器熔丝。
    过载保护装置在正常启动条件下不应动作。
    10,输入功率和电流
    器具的输入功率和可拆卸的电热元件的输入功率,在额定电压和正常工作温度下,与额定输入功率的偏差不能大于规定值。
    器具工作电流不得大于额定电流的10%。
    如果电热器具或可拆卸的电热元件由冷态输入功率,则该输入功率与标出的偏差应不大于20%。
    11,发热
    在正常使用中,器具和周围环境的温度不应过高。
    器具按正常使用的位置放置,器具工作温升极限。在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
    12,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下工作
    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设计和结构上,应考虑能经受正常使用中可能发生的过载。过载后,器具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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