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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pdf

  • 上传人:yumt
  • 文档编号:50894774
  • 上传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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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家具 通用 技术 条件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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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用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員及其它家具的木制件
    引用标准
    GB/T3:326桌、椅、凳类主要尺寸
    GB/T3:327柜类主要尺寸
    G,B/T3328床类主要尺寸
    GB4893.1~4893.9家具表面漆膜测定法
    B/T10357.1~10357.6家具力学性能测试
    ZBY80002家具表面软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ZBY80003家具表面硬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3术语
    .1翘曲度
    翘出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上.的整体平整程度。
    3.2平整度
    平整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在)~150M范围内的局部的平整程度。
    3.3邻边垂直度
    邻边垂直度是指产品(部件)外形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
    3.4位差度
    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抽屉与框架、抽屈与抽屉
    相邻炳表面问的姫离
    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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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表是指产品外部的涂饰或作其它表面处理之处。
    3.6内表
    内表是指产品玻璃门内或其他空格(如搁板等)内的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
    之处。
    3.7内部
    内部是指产品门内或抽屉内的可见表面。
    3.8隐蔽处
    隐液处是指产品内外在一般使用中不易见之处。
    4技术要求
    4.1主要尺寸和尺寸公差
    桌、椅、凳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3326规定
    4.1.2柜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3327规定
    4.1.3床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R3328规定
    4.1.4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士5MM,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
    限偏差应同取止值或负值
    4.2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见表

    单位:m
    项口
    试件名称及规格
    允许值
    对角线长度
    ≥1400
    ≤3.00
    翘曲度板、正视亩板件
    1400
    ≤2.00
    ≥700
    く700
    ≤1.00
    底脚平衡性
    ≤2.00
    平整度面板、正视面板件
    0.20
    邻边垂直度面板
    对角线长度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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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角线长度
    框架
    1000
    10C
    2.00
    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间的距离
    備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
    2.00
    位差度
    抽屈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
    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
    ≤1.00
    求的堩离)
    开门(嵌装式)、左、右分缝
    ≤1.50
    中、下分缝
    ≤2.00
    分缝
    开」(盖装式)门背与框架平
    面的间隙
    抽屈(嵌装式)に、左、右分缝
    ≤1.50
    抽屉(盖装式)抽屉背与框
    架平面的间隙
    ≤1.50
    ≤20.00
    下垂度、摆动度『抽屉
    ≤15.00
    4.3用料要求
    4.3.1各类家具的同一单位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
    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
    4.3.2产品外表的局部装饰,不受单一材种的限制。
    4.3.3包镶板件内部材料应尽量使用软质树种或人造板;同一板件使用质地
    相似的树种、人造板。
    4.3.4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产品加工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
    4.3.5虫蛀材需经杀虫处理。
    3.6外表不得使用腐朽料。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零件
    面积的15%,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
    4.3.7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
    4.3.8产品主要受力部件用材的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
    斜纹程度(%)=倾斜高度/水平长度X100
    4.3.9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的,经修补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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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4.3.10其他轻微材质缺陷,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
    补加工,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4.3.11采用的各种人造板,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4木工要求
    4.4.1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进行封边处理。
    4.4.2榫结合处应涂胶。榫结合处应涂胶。榫及零件结合应牢固,外表结合
    处缝隙不大于0.2m。
    4.4.3塞角,栏屉条等支撑零件的结合应牢固。装板部件的配合不得松动。
    4.4.4溥木和其他材料贴面的拼贴应严密、平整,不允许有脱胶、明显透胶、
    鼓泡、四陷、压痕以及表面划伤、麻点、裂痕、崩角和刃口。贴面的纹理、图案、
    颜色应对称相似
    4.4.5外表的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4.4.6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崩在或松动;
    不得有少件、漏钉、透;启闭零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
    4.4.7涂饰部位的粗糙度Ra《3.2pM(精光),内部不涂饰部位的粗糙度
    Ra为3.2~12.5um(细光),隐液处的粗糙度Ra为12.5~50uM(粗光)
    4.4.8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应对称;凹凸利大挖
    过桥、棱角、圆弧等处就无缺角;铲底应平整;各泓位不得有锤印或毛刺。
    4.4.9车木的线型应一致,四凸台级应匀称:对称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应
    清晰;加工表面不得有崩荏、刀痕或伤痕。
    4.5涂饰婓求
    4.5.1整件产品或配套产品色泽应相似。分色处色线应整齐。不涂饰部应保
    持清洁。内表应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
    4.5.2正视面(包括面板)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涂膜实干后应无明显木
    孔沉陷。其他部位表面涂层手感应光滑,无明显粒子、涨边和不平整,涂膜ジ干
    后允许有木孔沉陷
    4.5.3涂层不得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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