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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doc

  • 上传人:dierxingchen
  • 文档编号:50126194
  • 上传时间: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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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通风 能力 核定 标准 释义
    资源描述:
    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必须按矿井实际供风量核定产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其他部门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条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为单位。
    第四条 煤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生产能力变化的,须进行重新核定:
    ①采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及环节发生变化;
    ②生产工艺改变;
    ③煤层赋存条件、储量发生变化;
    ④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
    ⑤其它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①煤矿企业组织核定;
    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
    ③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六十日内,组织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核定报告。不具备自我核定生产能力条件的矿(井)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直接由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核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为:
    ①市(地)属及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②省(区、市)直属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③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负责;
    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负责。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主管部门(单位)接到所属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审查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工作并签署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报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的煤矿企业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监管范围内所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的生产能力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登记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年检结束三十日内,将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实结果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备案。
    第十二条 参加生产能力核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实事求是地开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对核定结论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中,发现生产能力已经变化而没有开展核定工作的矿(井),将不予年检,并责令限期完成核定工作。
    第十四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经主管部门(单位)核查的生产能力有两个以上的煤矿与实际严重不符,将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重新核定。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 (试行)
    2006.4
    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督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内核定完成:
    (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
    (二)生产工艺变化;
    (三)矿井瓦斯等级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
    (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组织指导全国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六、从事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核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核定工作,并对核定结果负责。对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2005年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要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在《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印发前已按《若干规定》完成了生产能力核定的省(区、市),要依据《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组织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一次复核,并取已核定结果与复核结果两者中的低者作为最终的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八、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关于生产能力几个概念
    煤炭生产能力(coal production capacity)主要指原煤生产能力,是煤矿、矿区、省(区)等在单位时间内最大可能生产出来的原煤产量。煤炭生产能力包括设计能力、核定能力和计划能力,设计期间所规定的能力称设计能力,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的生产能力成为核实能力,而根据市场需求或订货单所安排的生产能力成为计划生产能力”。
    1.设计能力
    设计能力,指企业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生产能力,表示新建或改扩建矿井在建成投产后应达到的生产水平。
    矿井的设计能力主要取决于矿井井田范围、矿井可采储量和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330天计算,每天3班作业,每天净提升时间为16小时。
    2.核定能力
    核定能力,指在没有设计能力,或虽有设计能力,但由于企业的生产方案和组织技术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原设计能力已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生产能力水平时,根据新情况和现有的技术组织条件重新调查核实的能力 。
    3.计划能力
    计划能力,指企业在计划年度内能达到的生产能力。它是根据现有的生产技术条件,并考虑计划期内所能实现的各项技术组织措施效果,按照计划期的生产方案所确定的。核实能力,或设计能力是企业编制长期项目和采取重大技术组织措施的依据。计划能力是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
    在这三个概念中,有一个共同的选项就是能力,即生产能力。设计能力就是图纸上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实能力是矿井投产后的实际生产能力,既可能比图纸设计高,也可能比图纸设计低;计划能力实际上就是煤矿年度计划产量。比较之下,三个概念中,核实能力最重要。它是设计能力的具体实现,是煤矿地位条件变化和技术进步的具体实现,又是计划能力的前提和基础。
    4、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包括对矿井各主要环节生产能力和矿井综合生产能力的确定。矿井的主要环节生产能力一般包括主、副井提升能力、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井下运输能力、矿井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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